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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天津康诺专业劳动法律师服务完善,夏不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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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范围:1.00元/小时
  • 供应数量:0
  • 所在区域:天津
  • 产品类别: 手动工具 >斧子
  • 发布时间:2017-01-01 03:24:58
  •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周爱国(先生)
  • 电话:
  • 手机:022-23466069
  • 传真:
  • 地址:天津市、市辖区、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路交口西南富力中心2-1611
产品简介
1.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天津律师的专业厂家。公司一直以来从事专业劳动法律师的设计和生产,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及生产工艺。专业劳动法律师是由本公司自主研发设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此外,我司具有高质精干的管理队伍,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完善的服务体系。 2.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于2015-07-14在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2-1611注册成立以来,从事商务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领域。目前,分公司及办事处已遍布全国多个城市及地区。建立起了一个以市辖区、河西区为中心,覆盖全国的产品经销和服务网络。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5193f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3.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凭借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创造优质的品牌,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广大新老客户的好评也信赖。欢迎广大新老客户访问公司官网:www.risk-co***ol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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