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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通报(2016年第17号)

  2016年下半年,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了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风险监测总体情况

  本次风险监测共从批发市场、维修店和电商等领域采集了标称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山东、广东、湖北、江苏、河北、黑龙江等省市以及本省企业生产的45批次样品。主要依据GB29743-201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等标准,对冰点、沸点和玻璃器皿腐蚀等项目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7批次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占总批次数的15.5%,不符合项目为冰点、沸点、玻璃器皿腐蚀。

  二、主要监测项目分析

  本次所监测的样品中,有3批次冰点、玻璃器皿腐蚀不符合标准要求, 占总批次数的6.7%;有2批次玻璃器皿腐蚀不符合标准要求, 占总批次数的4.4%;有1批次冰点、沸点不符合标准要求, 占总批次数的2.2%;有1批次沸点、玻璃器皿腐蚀不符合标准要求, 占总批次数的2.2%;具体项目分析如下:

  1.冰点。冰点是指发动机冷却液的结晶温度,是其在低温下的防冻性能指标。使用冰点不合格的发动机冷却液会造成冷却液低温下结晶,影响性能。

  2.沸点。沸点是指在发动机冷却系统与外界大气压相平衡的条件下,冷却液开始沸腾的温度。高沸点的冷却液能避免发动机温度过高而引起的“开锅”现象,也可避免由于高温而引起的冷却液蒸发损失。

  3.玻璃器皿腐蚀。玻璃器皿腐蚀是用紫铜、黄铜、钢、铸铁、焊锡和铸铝试片衡量发动机冷却液的抗化学腐蚀性能。发动机冷却液在长期工作中会逐步破坏冷却系统内的金属表面,严重时可使冷却系统的壁穿孔,引起冷却液漏失。

  三、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到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并保存好购买凭证。

  2.查看产品的铭牌或包装,应标注产品型号、名称、批号、标准号、重量、生产企业及生产日期、产品说明书以及明确的指标说明等。

  3.看外观,优质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清澈透明、无杂质、不浑浊、无刺激性气味,手接触有润滑感。

  4.尽量选择同一品牌的产品,由于配方不同,两种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混合使用可能影响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性能。

  5.要根据当地温度选择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冰点,一般应低于最低温度的10到15度。更换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时,要先放净,再清洗,最后才能加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发现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缺少时,切记不能随便加水。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风险监测中反映出的问题,辽宁省质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将本次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以便及时掌握该产品的质量状况和风险点,做好预防和消费警示。

  2.加强地区间沟通联系。将本次风险监测结果函告生产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3.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14日

关键字: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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