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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7年第5期总第75期)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糖果制品等4类食品组织监督抽检10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样品92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蔬菜制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抽检水果制品6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抽检糕点9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抽检糖果制品8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南宁市承源惠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快味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蛋糕”(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9,规格85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0.83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0.66倍;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为2.63,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1 )高出1.63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南宁市庄杰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橄泽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士卷蛋糕(哈密瓜味)”(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2,规格90克),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为1.31,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1)高出0.31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南宁市婷香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橄泽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士卷蛋糕(草莓味)”(生产日期/批号:2016-10-9,规格90克),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丙酸及其钠盐、钙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为1.45,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1)高出0.45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四)南宁市玉果园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富香园食品公司”生产的“芝麻糖(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7),酸价检出值为6.5mg/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0.3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五)南宁市丽莲食杂店销售的标称“南宁市泰顺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6-10-31,规格325克),酸价检出值为6.4mg/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0.28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六)南宁市胜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康禄园食品厂”生产的“康禄园蛋奶软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6,规格220克),酸价检出值为8.7mg/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0.74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七)南宁市鹦鹉有兰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盛晏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蜜豆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6,规格95克),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为1.43,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1)高出0.43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八)南宁市静兴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西玉林市亲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黄鸭(麻辣面制食品)(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6,规格22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值为0.72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0.44倍;三氯蔗糖检出值为0.328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25g/kg)高出0.312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九)南宁市静兴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玉州区湘玉食品厂”生产的“麻辣面制品(酸辣粉)(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6,规格22克),三氯蔗糖检出值为0.34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25g/kg)高出0.36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南宁市供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宁市康禄园食品厂”生产的“康禄园蛋奶软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11-04,规格220克),酸价检出值为7.9mg/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0.58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拉堡分公司柳堡超市销售的标称“河池市百香菜业制品厂”生产的“头菜”(生产日期/批号:2016-07-07,规格320g),二氧化硫检出值为1.1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1g/kg)高出10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玉林市玉州区勇弟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福锦区金泉食品厂”生产的“金泉龜齡膏”(生产日期/批号:2016-06-17,规格150ml),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1.4 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65 g/kg)高出1.15倍;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52 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3g/kg)高出0.73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三)玉林市玉州区庞三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福绵区金泉食品厂”生产的“金泉龜齡膏”(生产日期/批号:2016-05-27,规格150ml),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1.1 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65 g/kg)高出0.69倍;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48 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3g/kg)高出0.6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四)秀峰区和逸美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名坊旅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糖姜糖(芝麻味)”(生产日期/批号:2016-06-13,规格350克),铅(以Pb计)检出值为1.4m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5mg/kg)高出1.8倍。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五)灵山县佛子镇李四商店销售的标称“合浦县南洋糖果食品厂”生产的“布甸果冻果味型果冻”(生产日期/批号:2016-06-03,规格155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初检结果和复检结果均为1.7g/kg,比标准值规定(不超过0.65g/kg)高出1.62倍。初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209-糖果制品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209-蔬菜制品

  4.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209-糕点

  5.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糖果制品

  6.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蔬菜制品

  7.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水果制品

  8.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糕点

  9.部分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9日

  附件:本次检验项目.pdf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209-糖果制品1.xls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209-蔬菜制品1.xls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209-糕点1.xls

  附件: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糖果制品.xls

  附件: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蔬菜制品.xls

  附件: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水果制品.xls

  附件:食品抽检合格-20170209-糕点.xls

  附件:部分检验项目说明.pdf

关键字:药品,化工医药,广西,桂林,秀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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