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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女子买过期7天4.5元荞麦面商家赔500元

本报讯(记者 叶永春)花4.5元买了一袋荞麦面,发现已过期7天,为此消费者梅女士投诉到相城区消保委元和分会,经调解,商家向梅女士赔偿500元。

日前,来自东台的梅女士到相城区探亲,在晚上散步时经过一家超市,顺路买了一袋荞麦水面,价格为4.5元。付款收货后,她很快发现,这袋荞麦面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9日,贮存条件和保质期为“常温下30天,冷藏60天”,照此计算,这袋面已经过期7天。于是她马上找到收银员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可以退货,并补偿0.5元钱,梅女士不同意,由于协商无果,她一气之下拿着荞麦面去了亲戚家。

第二天,梅女士的亲戚得知此事后,带着梅女士来到消保委分会投诉。分会工作人员随即与超市取得联系,对双方进行当面调解。分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所以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500元。超市方表示同意消费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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