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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添加双氧水制售牛筋 芜湖一对夫妻开黑作坊获刑

  3月16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宣判该院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郑某、吴某夫妻二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郑某、吴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某村经营牛肉产品加工作坊,并在生产加工的牛筋产品中掺入了工业用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2016年3月23日,芜湖市弋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处了该处加工作坊,当场查获了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以及正在加工的牛筋323.45公斤。经检测,查获的牛筋产品中过氧化氢的残留量为38.6mg/kg,且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不符合《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的国家标准。

  2016年3月24日上午,经弋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被告人郑某、吴某来到该局接受调查,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在生产、加工牛筋食品的过程中,违法掺入工业用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该两种物质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其非法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后,按要求主动前往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被移送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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