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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54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等10类食品135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336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淀粉及淀粉产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4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水产制品112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水果制品138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调味品24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45批次,糕点77批次,粮食加工品283批次,糖果制品134批次,特殊膳食食品96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恺蒂达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新都区光发野生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蕨根粉,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检出值为515.9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0mg/kg)高出1.6倍。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广昌隆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开平市海外联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临沭县盛洁冷冻粉丝厂生产的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检出值为301.2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0mg/kg)高出50.6%。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三)安徽快乐真棒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浩大淀粉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红薯粉丝,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检出值分别为285.1mg/kg和274.3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0mg/kg)分别高出42.6%和37.2%。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四)潘氏兄弟旗舰店在京东(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河北云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猫耳朵五香味和猫耳朵香甜味,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34000CFU/g、32000CFU/g、33000CFU/g、34000CFU/g、33000CFU/g和16000CFU/g、17000CFU/g、17000 CFU/g、18000 CFU/g、16000 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 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 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南街村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甜味北京锅巴(油炸膨化食品),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37.6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高出88%。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六)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销售的标称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为290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4.0μg/kg)高出71.5倍。初检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鱼专家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为262.4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4.0μg/kg)高出64.6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哼哼猪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靖江市清之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龙口市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章鱼足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000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000CFU/g)高出65.7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30MPN/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 MPN/100g)高出6.7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杭州大红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沧州枣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蜜枣,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16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高出2.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ICBC融e购嗑客食品旗舰店在其官方直营网站销售的标称大连普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嗑客姜片,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2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十一)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贺龙体育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济公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佛手凉果,铅(以Pb计)检出值为1.5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kg)高出50%。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东南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青林食品有限公司经销、莆田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芒果干,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298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淘宝闽南西域良品味铺在淘宝网站销售的标称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粉,铅(以Pb计)检出值为6.0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0mg/kg)高出1倍。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十四)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分店销售的标称原产自韩国的韩国蒙古食品株式会社制造、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蒙古松牌酱油,氨基酸态氮检出值为0.72 g/100mL。比标准规定的(不低于1.0g/100ml)低了28%。初检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机构为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北、辽宁、河南、四川、山东、安徽、广东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湖南、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涉及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情况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7.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8.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4.糕点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5.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6.糖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7.特殊膳食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4月11日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doc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2.doc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3.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4.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5.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6.xls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7.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8.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9.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0.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1.xls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2.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3.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4.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5.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6.xlsx

  2017年第54号通告附件17.xlsx

关键字:药品,化工医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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