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谢梦丽报道:南昌一便利店老板娘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烟为假货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贩卖,获利59835元。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6年9月的一天,郑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经营便利店的熊某某,问其是否需要价格低廉的假冒“利群”和“芙蓉王”注册商标的香烟,价格分别为每条95元和155元,比市面上正规来源的正品烟便宜不少。熊某某在明知其是假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从郑某某处购买后对外销售。 1月13日,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在熊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里当场查获27条香烟,包括12条硬中华、10条芙蓉王、5条软中华并将其带至该局调查。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645.62元。
据悉,为牟取非法利益,开便利店的熊某某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19次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近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