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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编号:CZ2018009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苏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40期)。涉及我市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锡山区东亭味美思休闲食品店销售的老式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4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2018年4月12日老式蛋糕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产品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批号2018年4月12日的老式蛋糕共购进10个,已全部售出,该食品由常州州市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和进货票据。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上述行为依法处理。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15日要求该单位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单位于2018年5月15日向社会发出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购进批号2018年4月12日的老式蛋糕10个,已全部售出,进价12元/个,销售价13元/个,共计货值金额130元,违法所得10元。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锡山区东亭味美思休闲食品店销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1批次食品之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0元(处罚决定书号:锡山市监案字(2018)01第24号)。

  二、锡山区东亭珍松富百货店销售的山芋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2017年12月25日山芋粉丝进行抽检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山芋粉丝因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批号2017年12月25日的山芋粉丝共购进30袋,已全部售出,该食品由睢宁三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和进货票据。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上述行为依法处理。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16日要求该单位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单位于2018年5月16日向社会发出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共共购进批号2017年12月25日山芋粉丝30袋,已全部售出,进价2元/包,销售价3.5元/包。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45元。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锡山区东亭珍松富百货店销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1批次食品之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45元(处罚决定书号:锡山市监案字(2018)01第23号)。

  三、惠山区西漳姚金波海鲜摊销售的龙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5月17日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惠山区西漳姚金波海鲜摊销售的“龙虾”(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生产日期: 2018年5月17日。检验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等28项。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检验报告:IMANTHYC25733823。

  (二)风险控制情况。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1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经营者并启动核查处置,并对惠山区西漳姚金波海鲜摊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龙虾为当事人于2018年5月15日共购进共32.50公斤,货值1300元,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日,该批次龙虾已全部销售完毕。收到检验报告当日经营者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未有消费者退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惠山区西漳姚金波海鲜摊销售的上述龙虾系经营者从崇安区李绍林水产品商行购进,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在购进涉案龙虾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涉案龙虾的购进价为40 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3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后未收到退回的不合格龙虾。惠山区市场管局2018年9月5日对当事人销售使用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涉案线索移送崇安区李绍林水产品商行属地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处置。(处罚决定书号:惠山市监案子[2018]0188号)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

关键字:药品,化工医药,江苏,无锡,崇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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