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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调地暖燃气漏为啥八楼爆炸?

原标题:六楼调地暖燃气漏为啥八楼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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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601室田先生家装修调试地暖设备时,因相关人员在燃气管路断开的情况下打开总阀,致使大量天然气在短时间内泄漏,导致楼上邻居家801室爆炸,造成财产损失。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承担相应责任的三方被告,合计赔偿受害方20.5万元。
去年12月上旬,家住某小区601室的田先生家装修进入地暖设备调试环节。当天上午田先生妻子在装修现场,负责调试地暖设备的暖通公司工作人员问她“你家的煤气是否通气?”田先生妻子觉得她家并没有申请中断过煤气,就回答说“我家煤气通的”。于是,暖通公司工作人员打开煤气总阀开始调试。很快,田先生妻子闻到了煤气味,就要求工作人员关闭阀门再检查一下煤气管道是否接好。……大约一分钟后,楼上传来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工作人员迅速将煤气总阀关闭……
今年1月,住同一栋楼801室的陈女士将田先生及妻子、承接田先生家装修工程的周先生、安装调试地暖设备的暖通公司,以及燃气公司一同告到长宁法院,要求他们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她家因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601室燃气泄漏,怎么会造成801室爆炸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方的申请,长宁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就涉案801室房屋受损的原因作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回复说,因为爆炸是一瞬间的事情,存在时效性,天然气具有挥发性,无法现场勘验,所以无法鉴定,无法判断。
对此问题,同为被告的燃气公司给出了解释:601室房屋燃气总阀打开后,由于管道是断开的,导致释放了大量燃气。天燃气比空气轻,燃气通过管道、下水道等往上升。燃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就会爆炸,并不一定需要明火。801室房屋爆炸是因为没有开窗,701室房屋没有爆炸是因为开了窗,浓度没有达到爆炸程度。
今年6月26日,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面对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各方纷纷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田先生及妻子认为,地暖设备调试现场的安全事宜应由暖通公司负责,田先生妻子虽然在现场,但她不是专业人员,负责装修工程的周先生也没有告诉她煤气管道处于断开状态,她闻到煤气味后提醒了暖通公司工作人员,但该工作人员未予理睬。因此,相关责任应由暖通公司承担。
周先生表示,房东通知他当天要装地暖,他提前把房门打开,等地暖安装人员和女房东到达后,他就离开了,走之前,他告知过燃气表的接头和装修接头还没接上。而且,厨房间采用石膏吊顶,安装燃气表处的吊顶留有缺口,预先埋设的燃气管接口就在吊顶下方,距离燃气表仅十几公分,通过缺口是可以看到的。周先生因此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暖通公司认为,在打开燃气阀门调试前,工作人员向女房东确认了燃气处于通气状态,相关操作没有不当之处。装燃气表处的天花板虽有缺口,但无法看到管道是否连接。安装燃气管道不是他们公司的业务,他们只负责燃气进气管尾部与地暖锅炉进行衔接。燃气公司移动燃气表后没有加盖管塞,相关责任应由燃气公司和负责家装的周先生承担。
燃气公司表示,在事发前半年,公司为该用户移动了燃气表,之后并未接到业主报修,证明移表施工没有任何问题。燃气表的总阀就是切断阀,只有终止供气拆除燃气表,施工人员才会加装管塞。同时,该用户的室内燃气管道并未委托燃气公司安装,而由用户自行安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开庭审理,以及事发当日警署对各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法庭确认,由于601室房屋燃气表进户管道未连接处于断开状态,暖通公司工作人员为调试地暖设备打开了601室房屋的燃气总阀,导致燃气泄漏,从而引发801室房屋发生爆炸,并造成801室房屋及室内物品受损。
承办法官傅君详细分析了被告各方的责任。对暖通公司,法官援引《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要求指出,在对地暖设备调试过程中,暖通公司应当对自引入管阀门起至燃具之间的管道的严密性检验。但暖通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检查就打开了燃气总阀,在601室房主提出有燃气味道要求检查燃气管道时,也未予以注意。因此,暖通公司在地暖设备调试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承接装修工程的周先生,周先生不具备装修资质承接装修工程存在过错;同时,在明知燃气管道断开、当天进行地暖设备调试的情况下,周先生既未在醒目位置放置警示标识,又未告知提醒相关人员,未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也存在过错。周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601室业主田先生及妻子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首先,他们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周先生,在装修工程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其次,田先生妻子事发当天也在现场,没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对燃气公司,移表施工后燃气公司随即关闭了601室房屋的燃气总阀,而入户后的燃气管道铺设并非由燃气公司负责,因此,燃气公司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本起爆炸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日前,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被告田先生夫妇、承接装修工程的周先生和安装调试地暖设备的暖通公司,对原告陈女士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房屋修复费、家电等物品损失费以及租金损失等共计20.5万元,分别承担20%、30%、50%的责任,分别赔偿陈女士5.54万元、5.61万元、9.3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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