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关于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设立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省针对民营银行出台的首个文件,是为设立民营银行在制度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按照《意见》,在我省设立民营银行,应采取共同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0亿元。民营银行应与现有商业银行形成互补、错位竞争,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于发起人,《意见》规定: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发起人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应全部为民间资本。同时,在发起人净资产方面,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