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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彬县林权抵押贷款的研析
论文摘要: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创新业务,是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新型信贷产品。此项贷款业务的开展,能有效的破解农村融资瓶颈,促进林农增收致富,推动林业经济发展,同时能为金融机构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本文重点介绍彬县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及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彬县
  1.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1.1业务开展情况
  陕西省彬县位于中国西北部,属渭北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重点县之一。全县林业用地面积100.6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96.78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96.2%,森林覆盖率达34.1%。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2009年彬县以底店乡为试点乡镇先行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截至2010年6月,底店信用社累计发放了14笔林权抵押贷款,总贷款金额为32万元,抵押山林面积为2764亩,用途多为林木施肥、管护、建果库等。由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处于初步试点阶段,业务量小、涉及面窄,且以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为主,贷款模式单一。
  1.2主要做法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2009年彬县信用社制定了《彬县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办法》,对贷款对象、抵押范围、监督管理、资产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业务操作办理。
  1.2.1贷款对象、用途。贷款对象:信用社服务辖区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从事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贷款用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资金短缺困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1.2.2贷款期限、利率。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信用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执行。
  1.2.3林权抵押范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或经济林。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是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林权;二是生态公益林;三是归国家所有的林地所有权。
  1.2.4贷款抵押比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1.2.5抵押物评估。彬县信用联社联合县林业部门,成立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委员会,设县、乡两级;县级评估委员会负责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由乡级评估委员会负责。
  1.2.6抵押物的保险。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保险(商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信用社为保险赔偿的第一请求权人和第一受益人。
  1.2.7贷款的基本程序:借款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2.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型业务,彬县信用联社从未涉足这一领域,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管理模式都从零开始,因此在探索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1运行机制不完善
  机制是改革的“血液”,其创新与健全是保证改革成功的重要功能载体。当下,彬县林权抵押贷款各项配套机制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肠梗阻”现象。
  2.1.1专业林权评估机构和资质人员缺乏,致使估价困难。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要求很强的技术性。目前彬县林业局没有成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也没有配备权威技术人员,仅仅是成立了林权评估委员会,从而在评估工作中主观意愿成分较大、技术含量较低,无法对林木资产做出科学的价值评估,致使林权融资风险走高,融资抵押受限。
  2.1.2未建立林业资源流转市场,产权流转受阻。目前彬县还没有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市场,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若林农无法按时还贷,林权流转、拍卖、变现时将面临一定的困难,农信社对收回的抵押林地短期无法处置变现,易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滞缓了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将会给信用社带来新的贷款风险。
  2.1.3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未完善,林木采伐受限。2008年彬县启动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但目前处于初步阶段,林木采伐仍控制严格,一方面,导致林农和林企难以争取到采伐指标,林木资产变现难、收益慢,林农和林企参与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下降;另一方面,加大信用社无法处置抵押物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到期按时归还本息时,抵押物将抵偿给信用社,但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下,信用社无权对抵押物进行采伐处置。
  2.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林业是一项弱质性产业,参与主体为林农、中小型林企等弱弱势群体,发展林业经济需要政府的政策倾斜。目前彬县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导致林农和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都不高。
  2.2.1缺少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了林农、林企等借款人的借款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主要是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相对较弱,借款用途主要是造林、育林,林产品生产、加工等,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很薄,而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利率较高、利率优惠政策空缺,再加上评估、担保等费用,使得贷款成本偏高,导致一些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想贷而又不敢贷的犹豫畏难心理,影响了林农参与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2.2.2缺少贷款贴息政策和风险补偿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首先,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将降低金融机构的资本利润率,在没有政府贴息政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满足自身盈利性必然会减少贷款发放。其次,林业容易受自然灾害(火灾、冰雹、雪灾等)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乏,也会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2.2.3缺少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风险转移机制欠缺。在《彬县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保险”(商业保险)。从林农的角度,商业保险的成本过高;而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森林保险风险过大,收益较低,在没有政策扶持的条件下,都不愿意参与森林保险业务。
  2.3金融产品创新有限
  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林权抵押贷款突破了以往农村金融服务的藩篱,但由于其是一项新兴的信贷业务,在产品设计、贷款模式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难以满足林企和林农的需求。
  2.3.1贷款期限和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林权抵押贷款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超3年,而彬县树种主要为刺槐、侧柏和油松等用材林和柿子、核桃、苹果等经济林,生长周期都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林农在未看到效益时,还款时间已到,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2.3.2贷款模式单一,未引入中间担保机构。从彬县试点的情况来看,在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90%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模式单一,未引入中间的担保机构(如担保公司、政府信用担保等)。
  3.林权抵押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3.1构建完善的运行机制,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为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可持续开展,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各项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首先,完善评估机制。培养一批林木资产评估专业资质人员、建立专业林权评估中介机构、制定评估技术标准,以促进林权价值的确定、提高林权交易的计量可靠性。建立完善各类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法行为予以行政或法律制裁。其次,构建林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资产二级市场或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开展林业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最后,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深化人工商品采伐制度改革,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现商品材的自主经营。
  3.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林权抵押贷款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
  为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调动各参与主体积极性,应充分发展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政策上“推一把”,帮助林权抵押贷款走上正轨。一方面,实行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让利于民,激发林农参与热情。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探索从林业部门从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把林权抵押贷款与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紧紧的结合起来;对特色林业产业、林工企业贷款县财政给予30%的贴息;对低保户、困难户贷款县财政给予全部贴息;对农民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放贷,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由县财政贴息。其次,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可参照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做法(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受益于林业生态保护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负担,标准按年度贷款投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偿,基金由林业与金融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另一种是由政府从育林基金、维检费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符合政府规划的重点林区因林权抵押贷款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品种,在金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开办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3.3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产品设计,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发展模式
  信用社要加快完善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一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鉴于林产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可以根据抵押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几个档次的贷款期限。生产周期较短的1-5年,生产周期较长的5-10年。二是设计多样化的还款方式。对于贷款金额小、期限较短的,采取一次性还款;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款。三是创新贷款模式。除林权抵押贷款外,还应积极尝试林户联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林木仓储质押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等新的贷款模式,以满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参考文献
1 潘邦强,单宁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支持分析——基于武鸣县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的调查. 区域金融研究.2009(9)
2 李凯英.林权抵押贷款: 现状、问题、对策——辽宁省丹东市的实证分析.农村经济.2009(11)
3 杨丽霞,石道金, 华文礼, 叶陈育.林权抵押贷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省遂昌县为例.林业经济.2010(4)
4 刘金娟.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及对策.调查研究.2010(4)
5 吴盛光.林权抵押贷款探索模式综述——兼论林权改革的亮点、难点与基点.农村金融研究.2010(5)
6 陕西银监局政策法规处课题组.陕西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及制度分析.西部金融.2010(3)
关键字:金融,陕西,咸阳,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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