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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银行发展探讨

论文导读:而健全流转市场的关键在于构建一套高效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欧美和我国实践表明,农地银行作为一种中介组织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农地流转,农地资源优化配置,还能为农业提供以农地为标的物的融资行为。因此,农地银行的研究对于实现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农地银行

  一、前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而健全流转市场的关键在于构建一套高效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欧美和我国实践表明,农地银行作为一种中介组织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农地流转,农地资源优化配置,还能为农业提供以农地为标的物的融资行为。因此,农地银行的研究对于实现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农地银行的涵义
  农地银行一词源于日本,是日本政府为解决农地买卖双方交易产生的一些困扰,例如口头契约上的误解、农户间心理上的顾忌等,规划由特定公法人居中处理,借以促进交易的进行并可以避免困扰,同时也由于由特定公法人的参与,让农地可以集中在一定的平台下,将愿意出让的多数农地转让给单一经营人,以促进农地经营的规模化,达到存进农地利用效率的目标。
  国内学术界关于农地银行的涵义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不仅在于此类机构名称的叫法不一致,而且认识上的差别也比较大。名称主要有土地银行、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农地银行等。笔者认为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功能主要在于推动农用土地流转,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而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所以名称应该统一称为农地银行,以免发生误解。
  关于农地银行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地银行是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农地流转的构建就是为了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 上把土地存入农地银行,农地银行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一个存地利息,定期向农户支付。农地银行对农地进行适当的整理、开发、打包,在维持基本农业用途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市场需求贷给其他农地需求者(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等),并收取相应的贷出利息。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银行是土地金融机构,即农地银行是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它除了执行土地资源的存贷业务外,还进行与土地有关的金融服务业务,例如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客户发放抵押贷款。但是当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抵押,集体的则不能进行抵押,而农用土地则为集体所有,不能进行抵押,所以当前农地银行的金融功能暂时无法实现。
  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农地银行是构建一个农地存贷的信息交流平台及服务环境,即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考虑,让农地供需双方将信息集中于平台服务环境中,以促进农地流转,发展农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一方面提供农地流转中介的服务,另一方面提供农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农业产销经营及专案农业融资贷款等咨询服务,最后农地银行将农地贷出后还要监督农地的利用,不能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
  三、农地银行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在市场机制的运作之下,将会完美进行,亦即交易成本为零。论文格式。Coase但(1937)认为市场机制要正常运行必须要有均衡价格,然而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类的有限理性却增加了价格机制运作下的成本,这些交易成本将影响到整个市场机制运行。由于农地的异质性及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不发达,使得租赁交易双方信息之不对称,使得需求者无法从市场中迅速搜寻到供给者,而供给者亦无法获得需求者之相关信息,在缺乏中介制度的交易平台下产生了巨大的搜寻、协商、监督、谈判和违约等交易成本,且因为交易双方在信息不对称之情况下,导致交易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合理之现象,因此农地银行中介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力量建立一个较为健全的农地流转市场。下文将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视角探讨农地银行制度的优点。
(一)信息搜寻成本
  在我国农地细碎化状态下,需要流转农地的农户面对巨大的市场往往要花费巨大的搜寻成本,造成农地抛荒现象较为普遍;而农地的需求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常常无法顺利的找到合适农地的供给者,在双方搜寻的过程中,往往需耗费许多的搜寻成本。
  农地银行通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需要流转农地的数量、质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公开对外发布可流转农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农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沟通农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单个农户为转入或者转出土地而寻求信息的高成本;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农地从小范围流转推向大范围流转,从临时性、季节性流转变成整体性、长期性流转,有利于把土地的使用权推向市场,健全和完善土地的市场流转机制。
  (二)谈判成本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供给与需求双方不容易获得彼此的信息,而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不愿意耕作的农地供给者往往是沉默的一群,没有能够在农地流转市场中真正扮演供给者之角色,因此可能有意流转的农地数量、面积虽然狠多,然而能够公开的信息却很少,再者,即便有意愿流转的供给者,也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供给者往往在不信任中介组织、需求者的情况下,对于农地流转价格等相关问题被欺骗,因此在协商过程中针对价格等问题进行繁琐的协商,甚至常常发生交易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
  农地银行作为政府扶持建立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农户只需要把农地存入农地银行,然后每年从农业银行定期领取农地利息,而农地需求者只需要和农地银行进行相关问题谈判,就可以贷出自己需要的农地。一方面解决了小农户对中介组织和农地需求者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解决了农地需求者和小农户谈判的产生的巨大谈判成本的问题。
  (三)契约签订成本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当交易的复杂度与不确定性很高,双方交易次数频繁且交易标的物有高度的资产专用性时,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准备合作,则常会审慎地签订契约,就会花费较高的契约签订成本。在农地流转之过程中,当租赁双方达成协议进行流转时,也须签订流转租赁契约,此过程将产生契约签订成本。一般而言,农地流转市场的契约签订成本很大,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交易过程复杂,农地需求者需要和无数分散的农户签订租赁合同,并且由于农户的异质性,不可能达成同样的契约,这就会使交易很复杂,二是交易次数频繁,农地需求者为了达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就需要和众多农户协调,对农地进行整理、置换等工作,才能把细碎农地连成大块,这就造成交易次数的频繁。
  农地银行的出现及时解决了农地需求者和农户之间契约签订成本过高的问题。一方面农户把从集体承包来的土地自愿交给农地银行,农地银行再根据其土地的等级、位置、存地期限等因素确定存地利息,并发给农户存地证,土地的最终承包权仍属于农户,另一方面在承包期内农地银行有最终处置权,可对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投资,经过整理的土地可连成大块,再根据借地者的需求贷出土地,并向后者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农户和农地需求者就找到了自己交易市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决策,而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用于契约的签订。
  (四)契约执行成本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往往由于租赁双方的有限理性,无法完全预见执行契约之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可能在契约订定后产生不必要的成本,这些成本经常发生在租赁双方因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约前未充分估计农地租金等问题,就签订租赁契约,在执行契约时才发现该交易农地无法满足需求者之预期或农户对租金等问题产生不满,而导致执行契约时产生了争议。农地银行的运行模式使契约的执行成本大大降低,他把农户和农地需求者之间的交易分为两个阶段,使农地流转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这就会使违约的成本更高,契约执行的违约行为比较少。其次农地银行作为一个组织会有更强的协调、执行能力,无论农户还是农地需求者都会顾虑违约造成的信誉危机问题。
  (五)监督成本
  在现有的农地流转模式下,农户无法监督农地需求者的行为,往往造成农地需求者对农地进行大规模改造,或者进行非农活动,以至于耕地面积减少,国家政策难以执行,粮食安全问题突出。
  农地银行是农户、政府和农地需求者的信息交易平台,当农户把农地存入农地银行,农地银行就对农地有处置权和监督权,农户就不再负责农地的监督。在法律制约下,农地银行会加大对农地使用行为的监督,保证农地农用。
  四、我国农地银行发展现状——以宁夏平罗县为例
  (一)基本情况
  自2006年正式成立姚伏镇小店子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农地银行)以来,这一组织在平罗县发展迅速。到2008年5月,该县共挂牌成立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30个,共存贷土地9.6万亩,涉及农户1924户,实现存地收入190.55万元,转移劳动力2530多人。在土地信用合作社不断推广的同时,其形式和内容也不断规范化,形成了明确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原则、审批机制、治理结构和分配政策。
  (二)发展特点
  1.规模逐步扩大。目前,平罗县存贷农地3万亩左右,仅占可存贷土地总数的31.3%。为此,必须加大农地的存贷量, 规范农地流转,促进农村和谐稳定。2008年,平罗县委、县政府已推进成立的30个土地信用合作社扩大存贷规模。一是要在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上下工夫, 着力提高存贷耕地的效益, 让农户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引导调动农民积极参与;二是有组织地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 从事二三产业, 使他们自觉的把耕地存到土地信用合作社, 扩大耕地的存贷规模;三是通过说服引导, 动员无壮劳力农户把耕地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 既可解决其后顾之忧, 又可增加收人。
  2.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是规范存贷土地期限。存贷农地的期限除特殊情况外, 一般为3年左右, 每年一次性及时兑付贷地费;存贷荒地的期限一般为20年左右, 而且分年段逐步提高贷地费,贷地费一年一付。论文格式。二是规范开发经营。对贷出的土地,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经营,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3.理顺利益分配关系。首先理顺“土地信用合作社”同其社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进一步理顺土地信用合作社与村支部、村委会的从属关系, 在土地信用合作社中设置“ 集体股” , 即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折价人股, 并依据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章程取得相应的分红。
    (三)存在问题
  1.金融系统不发达。论文格式。种地大户或者龙头企业普遍缺乏资金,难以找到适当的融资或者贷款方式。如姚伏镇小店子八队叶某2006年贷1700地亩, 2007年收人174万元, 成本168万元, 纯利6万元。如果算上他自己35万元的大型农业机械的折旧,2007 年肯定是没有利润的。乡镇金融系统不发达,严重阻碍了进一步规模化经营的步伐。
  2.信息平台不完善。目前依然是以贷定存, 只有找到合适的贷地大户,才能决定存多少地, 显然不利于农地银行的长期发展。农地存贷信息平台不完善,信息流动范围小,导致农地不能及时贷出,带来巨大的损失。
  3.农地使用缺乏监督。农地银行把农地贷出后就和农地脱离了关系,对农地的使用不管不问,造成大量农地实际上变成了建设用地,粮食产量波动剧烈,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危险。
  五、政策建议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发现农地银行制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利于农地流转,有助于健全农地流转市场,结合当前我国农地银行发展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加快农村金融发展,适时开放农村金融发展的限制条件。二是建立健全农地银行流转平台,使农地流转信息能够及时、高效发布。三是加强农地银行的监督功能,确保农的农用。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经常及时对土地信用合作社的运行进行督查指导, 使其始终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确保土地信用合作社依法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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