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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理工业水污染可交易排污权

论文导读:贯彻可交易排污权的开展越来越必要。可行性分析,毕业论文,对治理工业水污染可交易排污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工业水污染,可交易排污权,可行性分析,必要性分析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就提出排污权这个概念,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环境保护中来,对企业进行利益引导,从而能够从宏观总量上实现对企业排放量的控制,将污染控制在环境可以容纳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对环境的保护。毕业论文,可行性分析。。下面就针对我国当前水污染现状,探讨在我国实施水污染企业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交易排污权的理论设计及定义
  排污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Dales在1968年提出。他在《污染,财产与价格:一篇有关政策制定和经济学的论文》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 Program)的理论设计: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政府是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帮助下,把污染废物分割成一些标准的单位,然后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级的“污染权”。排污权的发放由政府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拥有人,出售排污权,排放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彼此交易[1]。这样,使得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下,企业遵循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排放的交易,利用了市场的调节自愈机制,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排污权交易,又被称为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环境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建立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建立供求双方交易市场等措施,探索出来的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
  2 可交易排污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 可交易排污权的必要性
  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1。如今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
  在2006年上半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或服务价格,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社会成本企业化。
  2006年4月,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水权制度框架下排污权分配和交易管理研究”项目启动,通过收集资料、赴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调研、召开研讨会。毕业论文,可行性分析。。课题组就国外实践和我国水污染排污权交易试点进行了总结和经营借鉴,提出了我国实施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制度的问题及下一步研究和推进的启示,从水功能区划分、排污总量确定、水污染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等方面对水污染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制度进行了设计。为我们政策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导致环境问题严峻,贯彻可交易排污权的开展越来越必要。在2007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对黄河、长江等四大流域的污染调查得出了惊人结论:四大流域的整体污染现状已成为常态。研究统计表明[2],全国大于10km2的天然湖泊已经从《中国湖泊志》统计的656个减少到目前的581个,总面积从85256.94km2缩小到目前68671.58km2。重点监控的9个大湖泊中整体水质为V类和劣V类水质的就达7个。V类水已不能和人体接触,劣V类水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甚至不能用作农业用水。毕业论文,可行性分析。。低碳时代又面临着削减排放的沉重负担,对经济的影响巨大。因此,寻求一种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污染的手段无疑具有环境和经济意义。
  本世纪初我国主要湖泊水质类别评价图
  2.2可交易排污权的可行性
  在法律上,我国对排污权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确认,并定点南通、太原等城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同时,近年来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国际合作等条件已经逐步成熟,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1.总量控制制度。1996年9月,国务院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正式提出全面地规定总量控制的要求。例如: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具体规定了国家在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办法。在试点城市本溪制定“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确立了总量控制的法律基础。
  2.许可证制度。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从1989年起开始实施。它是以企业排污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了许可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许可证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法律管理的开始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排污工作受到法律约束又受到法律保护。毕业论文,可行性分析。。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构成了我国排污权的基础。
  3.成功经验。其实,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在10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试点。1987年,上海的钢铁十厂要在塘湾乡新建一家联营厂,每天需要排放10吨废水,而该地区的排污许可证已经分配完毕。在当地环保局、乡政府的协调下,将一个经济效益不太好的车间关闭,将排污许可证转让给联营厂,由联营厂每年支付4万元的经济损失。上海市闵行区环保局的行为首开了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先河。
  4.2008年,江苏省环保厅在太湖流域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2009年4月,在上海举行的第三届长江论坛上,国家水利部透露:将抓紧制定长江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做好流域水量的统一调度。毕业论文,可行性分析。。实现一级市场初始水权分配,二级市场,水权可以交易。
  综合所述,我国的水资源污染状况十分严峻,对水资源浪费及污染情况要予以高度的关注。毕业论文,可行性分析。。因此建立一个由市场主导的,政府调控的水资源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资源排放交易的市场是弥补环保政策缺陷,顺应“低碳、环保、节能”的时代发展主题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卢宁.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A].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C],2002.
[2]万法菊,侍玉成.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与实践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10):50.
 

关键字:环保,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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