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技术动态 > 正文
刍议我国展览业保险市场发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于2015年4月发布。该文件的出台对于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中国展览业影响广泛而且深刻,为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展览业体制机制改革滞后,市场化程度发展迟缓,政策不完善、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真正助推展览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从展览业大国向展览业强国转变。文件也指出要改善金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发展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而展览保险恰恰是展览业发展中一个被忽视、不愿意涉及的领域,此举将加快展览业与保险业结合的进程,通过完善展览保险产品体系,进一步拓展展览保险市场。

  一、我国展览保险发展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在借鉴新中国成立前解放区办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展览业得到了初步发展。1951年3月,原政务院贸易部组团参加了德国莱比锡(春季)国际博览会和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国际博览会,这标志着新中国展览业发展的开端。由于当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加上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展览业发展缓慢,因此展览保险没有发展起来,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包括展览保险在内的整个保险行业都处于停止状态。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后,中国展览活动呈快速增长态势,展览保险市场才开始启动。1999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厦门市分公司承保了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主体工程累计保额7.1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后为2000年厦门消费品博览会暨厦门图书展提供累计保险金额1200万元的公众责任保险,由此拉开了我国展览保险发展的序幕。

  随着展览业的发展,展览保险的市场需求逐渐增加,继中国人保之后,太保财险、大地财险等公司先后开展了展览保险业务。2005年,大地财险公司面对国内一直没有专门针对展会的险种这一状况,率先推出了展览会综合保险和展览会参展商综合保险,保障范围涵盖了国内举办展览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风险,增强了展览保险的独立性,为该险种的发展打开了新局面。

  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立了法定保险、规定保险和商业保险三层保险架构,由中国人保、中国太保等12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担此次世博会的主要保险任务。其中,上海世博会实施政府强制保险开创了我国政府大型活动项目实施强制保险的先例。此外,上海世博会保险创新不断。一方面,上海世博会单独设置“展品和艺术品保险”险种,成为我国保险业对此后举办各类展览会时实施展品和艺术品保险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上海世博会设置了将实物损坏与人员伤害赔偿责任相分离的“综合责任保险”,该险种要求世博会组织者牵头购买,实施责任也由组织者来承担。世博保险不仅为开展具体展览保险业务提供了参考,其共保模式也对我国展览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着我国展览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展览的转型升级,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加大了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不断拓展展览保险的深度和广度。2012年11月16日,上海丰泰独自承保中华艺术宫“巴黎奥赛博物馆珍藏”中1.85亿欧元的展品,解决了海外艺术大展在国内无保可投的窘境,有效地将各类艺术品进行平台整合,推动了展览保险的专业化发展。

  二、展览保险存在的问题

  在展览保险方面,商贸类展览保险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主导型展览,而艺术品展览保险(中国高速发展的艺术品市场及中国快速发展的展览业,艺术品展览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应该是非常好的,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奢侈品展览保险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审视,首先,我国各财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仍集中在少数传统险种上,缺乏对展览保险这类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其次,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推出诸如展览会综合保险等产品的目的是出于对产品库的丰富。再次,展览保险的承保理赔技术和风险管理水平不成熟导致风险较大。最后,保险业全面开放下,中资保险公司发展展览保险的竞争压力加大。

  此外,我国的展览保险各利益相关方风险意识淡薄,展览保险市场缺乏统一的发展运行规划。具体来说,我国大部分会展组织者和参展商出于成本顾忌或风险自信导致市场上仅剩下具有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倾向的展览组织者和参展商,部分展览组织者和参展商对有形财产保障的关注大于对赔偿责任保障的关注,参观公众维权、索赔意识模糊,政府及相关组织缺乏有效引导,等等。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一时还跟不上,对保险公司经营展览保险的法律保护还存在许多盲点。

  最后,长期以来展览保险在我国展览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但随着我国展览经济的发展,展览保险的缺失已成为我国展览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制约因素。当然我国展览保险领域存在的统计技术等水平比较低,缺乏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也是我国展览保险一时上不去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展览保险法制的建议和对策

  (一)引入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展览保险由于其险种的多样性和客户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保险需求将非常个性化。保险经纪公司可针对具体的组展商、参展商和公众,根据需求量身设计最佳展览保险方案,提供专业的展会现场贴身安全监督及风险管理服务,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识别、化解和防范展览风险,并对可保风险进行保险保障。   (二)出台引导政策鼓励展览保险业务开展

  2010年底,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展览保险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指明了展览保险的发展道路和方向:一是明确展览保险的作用。《通知》提出要逐步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其中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作为第一批文化产业保险险种进行试点,从而明确了展览保险在文化产业保险中的地位。二是鼓励发展展览保险。《通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文化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满足多样化的展览需求;支持建立文化产业保险风险数据库,合理确定保险费率;鼓励保险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从而明确了展览保险在展览业发展中占据的重要作用。鼓励文化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产业保险产品。三是要加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保险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三)鼓励展览保险营运模式的创新

  一方面,需要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可以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与行业统一规划下的“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将我国展览组织者和参展商、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公众等各展览保险的相关参与方融合在一起,建立相对完备的展览保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展览管理服务,引入展览保障和展览管理并重的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的展览管理服务,提升保险公司作为展览保险提供商的专业化形象;同时,能够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控制风险,降低赔付率,达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双赢。

  (四)对展览保险推行税率优惠和政策性保护

  一方面,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从政策及税收方面鼓励并支持保险公司在展览保险领域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理念,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展览保险领域的产品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另一方面,对购买展览保险的企业团体给予税收优惠。

  (五)丰富展览保险产品体系,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首先,要明确展览行业风险。展览行业的风险一般包括物质损失风险、财务损失风险、法律责任风险和人员损失风险等。其次,从拓宽保险公司展览保障范围方面发展。比如探索展览融资信用保险;针对展览因天气变化而使预期参加人数及经营收益减少,开发展览天气保险;再次,根据展会规模,结合个案展览推出创新险种。比如针对大型展会,保险公司可提供的保险服务主要分两大部分:展会前期施工建设阶段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财产险、展品的运输险等;以及展会召开期间的游客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公共责任险等。最后,保险公司要加强市场营销。一是保险公司可联手本地标志性展会,尤其是某些地区性展会已具备国家、亚太甚至全球的品牌效应,依托品牌优势加大宣传。二是主动参展。在招展后期,主办方不愿意看到空白展区而经常会以低价售出展位,保险公司可借助合作身份,以服务和咨询方式参与现场展示。

  (六)借鉴美德等会展强国展览保险的成功经验

  一是培育展览服务的中介商即专业的展览公司,转变现在由政府、企业自办和旅行社兼办的低层次水平。二是加强对展览业的法治建设,这方面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可以强化保险意识和保险执行为切入点,逐步完善展览业的行业立法,使我国展览业沿着健康、和谐和快速的轨道发展。

关键字:金融,上海
About Us - 关于我们 - 服务列表 - 付费指导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4安装信息网 www.zgazxx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4000-293-296 联系电话:0371-61311617 传真:0371-55611201 QQ: 邮箱:zgazxxw@126.com 豫ICP备18030500号-4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安全联盟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