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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策略

  一、公积金会计核算特点概述

  住房公积金改变了原来的住房分配体制,推动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属于一种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由各省、市、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对公积金进行具体的管理和运作,管理中心体现出的是政府的管理职能,而并非经营机构,相比于其他企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施权责发生制

  一般企业的会计期间与自然年度相同,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时间却是从每年的7月开始,并向后延伸一年,管理中心会根据法定利率以及职工账户累计余额结息,且此利息归属于职工账户。因此,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付职工利息要使用权责发生制,而且要利用计提利息来计算出当期的损益。

  (二)会计核算侧重点与一般企业不同

  一般企业的核算重点主要集中在成本方面,这点与公积金会计核算有明显的不同,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其所归集资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并最大程度的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资金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是公积金会计核算的重点。

  二、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归集提取

  根据相关制度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均在住房公积金贷方核算,职工购买、翻建、租赁、建造自住房屋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则在住房公积金借方核算。近些年来,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的组织架构再不断地进行调整,系统内单位的资金转移越来越多,但这些内部资金转移在会计核算中不能与正常业务的资金流入、流出区分,在这样的状态下,财务账套很难反映出当年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真实状况。

  (二)业务收支

  目前,公积金利息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等是要求在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并从公积金存款户列支。但在实际业务中,现代化的支付方式增加了管理中心划拨相关费用的业务支出,由于涉及的账户过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十分谨慎,如果操作出错将影响后续会计核算,也会给管理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应收及应付利息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运作中发生的应收却未收的利息应计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委托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就属于此类业务。为了能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中心也要采取一些理财行为,例如将沉淀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低风险国债,但关于这些业务的处理,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却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一些管理中心根据年末实际情况计提应收利息,而这种做法在真实性和配比性上都有所欠缺。此外,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和结息年度之间存在差异,这导致一些管理中心在应付利息的计提上不够准确,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其当年增值收益的准确性。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管理规定提出了对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限制:第一,不得低于年度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年末累计贷款风险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高于1%,第二,不得低于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第三,要求每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账户余额,始终保持:贷款风险准备金占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也就是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补提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以上三种不同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结果不同,抵御贷款风险的能力也有差异。从实际情况来看,不低于1%的表述留给管理中心的浮动空间过大,有的管理中心提取比例达到了3%甚至更高,已经超过了商业银行,而对这些准备金的后续使用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此外,虽然财政部对呆账做出了相关解释,但却没有明确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办法,呆账核销缺乏规范性。

  (五)增值收益分配

  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收、支差额就是其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公积金坏账的核销、补充城市廉租房建设资金、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转等。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中心日常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需使用一定的测算办法提前预算,再通过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后,作为费用在增值收益前列支,提取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增值收益分配 贷记:应付管理经费”。可以看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且管理费用的提取金额不能再增值收益表中体现,在这样的财务环境下,提供出的财务报表清晰度较差,也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理解。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首先,目前的公积金核算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公积金本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查缺补漏,适时调整完善,最终制定出适合公积金发展需要的方针政策。其次,各地管理中心可考虑定期组织财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同时不定期的组织财务人员集中学习政策法规,通过培训学习来提升专业能力,并及时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后,各管理中心可建设现代化信息系统,与上级行政监管部门实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

  (二)完善公积金明细科目设置

  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逐渐增多,其相关内部转移业务也随之急剧增加,为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取住房公积归集和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核算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增设一些明细科目。此外,针对涉及账户过多和操作繁琐的情况,管理中心应该考虑使用计算机软件来提升工作效率及准确性。

  (三)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与核算

  首先,实质重于形式是核算单位贷款利息的基本原则,同时过程中还应该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对于无能力偿还本息的个人,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要拟定报告,经过财政部门的核实后,受托银行和中心财务部应同步停止对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其次,对于定期存款的利息,如果需要以季度为周期单位考核资金的增值收益,则需要在每个季度预提利息,并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用于对此类业务的核算。

  (四)做好风险准备金的核算

  “按不低于增值收益60%的比例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在科学性上有所欠缺,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易被理解和把握,所以可以考虑取消这条关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规定,而仅使用“不低于公积金贷款余额1%”这条规定来确定计提比例,但这个比率也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若使用此方法来核定计提风险准备金,一旦年末委托贷款科目余额超过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余额的1%时,应根据两个账户余额的差额进行补提,反之则冲回。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个管理中心应该结合本单位财务架构、人员编制、核算流程等实际情况,制定与之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会计资料传递、报表审核、资料存档等多个环节严格把控,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各岗位的权利和责任,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严肃认真、责任明确的开展财务工作,保证工作顺利、有效的进项。

  (作者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键字:会计,宁夏,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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