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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
2015-04-02 06:00:51 安装信息网
所属区域:  北京 加入时间:  2015.3.30
项目性质:   进展阶段:  环境评估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业主单位:  北京华源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设计/建设单位:  /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 2、建设单位:北京华源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改扩建。 4、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和小汤山镇交界处。四至范围:北至北六环、西至沙河机场拖机道、南至现状阿苏卫填埋场南墙、东至规划崔阿路。 5、建设内容及规模: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3000t,按照4炉2机配置,即设置4台750t/d垃圾焚烧炉,2×30MW汽轮发电机组,年焚烧生活垃圾100万t。 (2)陈腐垃圾筛分厂 日处理规模3000t,设3套处理能力为100t/h的筛分生产线,年筛分陈腐垃圾100万t。 (3)残渣填埋场 日处理规模1200t,其中生活垃圾焚烧炉渣600t/d,陈腐垃圾筛分的垃圾600t/d。 (4)渗滤液处理站:包括渗滤液处理850t/d、浓缩液处理340t/d。 6、服务范围:东城区和西城区北部、昌平全区经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 7、投资:总投资341971.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509.82万元,占总投资的13.6%。 二、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情况 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 大气污染物 年排放烟尘52.8t、氮氧化物528.0t、一氧化碳264.0t、二氧化硫264.0t、氯化氢52.8t、Hg及其化合物0.26t、Cd+Tl及其化合物0.26t、Pb等8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2.64t、二噁英0.53gTEQ;恶臭污染物年排放量:氨2.03t、硫化氢0.34t、甲硫醇0.009t;颗粒物7.32t/a。 2. 固体废弃物 飞灰4.0万t/a、炉渣20万t/a、陈腐垃圾硬杂物20万t/a、腐殖土50万t/a。其中飞灰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炉渣、硬杂物运至残渣填埋场填埋;腐殖土作为园林绿化或土地修复土源。 3. 水污染物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污水经相应处理后,在园区内回用,不外排。 三、评价标准 本次评价采用以下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依据环发[2008]82号文,“二噁英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参照日本环境质量标准(2002年7月环境省告示第46号)中的大气中年平均浓度值不超过0.6pgTEQ/m3评价”。 (2)按照《北京市水体功能与水质分类》,项目临近的沙河水库、孟祖河和温榆河上段,水质分类为Ⅳ类,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 (3)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4)依据2014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发〔2014〕12号),拟建项目厂址区域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鉴于阿苏卫循环经济园现有工程区域声环境按2类声功能区控制。本次环评厂址区域仍按照2类声功能区控制,即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5)评价区内农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中H2S、NH3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表1排放限值;其它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新扩建项目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2) 颗粒物排放标准 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排放限值。 3) 焚烧烟气 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8)。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它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 (2)废污水排放标准 垃圾渗滤液、浓缩液、洁净废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生活污水等处理后回用于园区绿化浇洒、洗车、景观补水等,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3)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1)残渣填埋场的防渗、雨水导排等设计参照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腐殖土 腐殖土用于园林绿化或土地改良,分别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 /T23486-2009)中表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 /T24600-2009)中表4的限值要求(较严者)。 3)危险废物 拟建工程生产中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其贮存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5)其它 1)《生活垃圾焚烧炉和余热锅炉》(GB/T18750-2008)。 2)《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DB11/58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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