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9-23,公告主要内容为:四川成都泉水休闲骑游步道建设项目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四川-成都-彭州,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四川东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商:?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中标金额:,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变更招标公告 | |||||||
发布人 | 四川东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发布时间 | 2017/09/22 | ||||||
涉及项目名称、标段 | 泉水休闲骑游步道建设项目 | ||||||
变更内容 | 泉水休闲骑游步道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书 第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将泉水休闲骑游步道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作以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提交: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现修改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提交: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部分)的10%。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5 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等级(得分)除以评标价,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若比值相等时,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按照信用得分高的优先。 2、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4)对低于控制价85%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因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签定合同后,不按合同工期、价款、质量等履约的,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两年内不得接受其该企业及其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投标。因发包方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根据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该企业及其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投标。 修改为: 10.5 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等级(得分)除以评标价,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若比值相等时,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按照信用得分高的优先。 2、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4)对低于控制价85%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因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签定合同后,不按合同工期、价款、质量等履约的,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两年内不得接受其该企业及其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投标。因发包方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根据川府发〔2007〕14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该企业及其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投标。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款,第二节“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6.1款及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6.1款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修改为: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6.1款,第二节“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6.1款及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6.1款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合同附件格式”“附件四” 附件四 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现修改为: 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 (项目发包人): 鉴于(以下简称“承包商”)自愿与贵方就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 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的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等。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即:中标价—招标人部分)的10%,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 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 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若银行格式不一致,应当包含以上格式中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等主要内容。 5、招标文件中相关时间不变。 招标人: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东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9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