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10-21,公告主要内容为:四川成都滨河路一段提档升级改造项目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四川-成都,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变更招标公告 | |||||||
发布人 | 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发布时间 | 2017/10/20 | ||||||
涉及项目名称、标段 | 滨河路一段提档升级改造项目 | ||||||
变更内容 | 滨河路一段提档升级改造项目 答疑书(01) 关于《滨河路一段提档升级改造项目》的提问已收到,现就提问的内容分别回复如下: 一、提问: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规定:履约保证金形式: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根据川建建发【2017】294号文规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有同等效力。故请招标人将履约担保递交形式修改为也可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2、招标文件第186页中要求:安全员:须具备省级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同时须提供该证书发证主管部门网站的网络查询截图),经查询具有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的单位少之又少,招标人此要求存在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安全员已完全具备足够的能力,故请招标人取消具有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的要求,如不取消请说明详细理由! 3、请问招标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4、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履约保函格式,请问招标人是否以银行通用保函格式为准,如若不行,请招标人提供可行的履约保函格式。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而开标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还有3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所以计划开工日期不合理,故请招标人修改计划开工日期以开工令发出为准。 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总工期100日历天,而计划竣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相差有102天,前后不符,请招标人修改。 回答: 1、按招标文件执行; 2、经查询2017年以来仅我省安监局已组织培训考试“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七批次,仅2017年以来我省安监局颁发证书已逾千人次,不存在投标人所述“经查询具有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的单位少之又少,不存在“招标人此要求存在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之情况;要求安全员具备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系响应四川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文件要求。 3、按招标文件执行; 4、履约担保格式详见附件1; 5、调整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 6、调整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24日。 二、提问: 1、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管理人员(其他主要人员,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职业资格证书可否为水利专业? 2、市政道路附属设施工程是否算有效的类似业绩?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要求提供“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在投标单位近期具有连续6个月或以上相同岗位工作经历证明”,请问该主要人员工作经历应如何证明? 4、投标人须知1.4.4要求本项目配备两名安全员,请问是否两名安全员均需具备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 回答: 1、本次招标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职业资格证/岗位证书不能为水利/公路专业。 2、招标文件要求类似业绩为“合同金额不低于 800 万元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业绩”,道路附属改造工程业绩,如照明、交安、管网、外立面、绿化等附属工程不属于本项目类似业绩。 3、投标人的主要人员在投标单位近期具有连续6个月或以上相同岗位工作经历证明”,以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人员简历表”、“管理机构组成表”中要求所附的人员证件/证书及显示的发证日期进行证明,连续6个月或以上相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时间计算,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当日(2017.10.12)往前进行推算,即发证时间应在2017年4月12日或之前;若存在一名人员附有多个证书的情况,则以最后颁发证书的发证时间为准。 4、本项目两名安全员均需具备施工安全预防与事故隐患排查考核合格证,且两名安全员均需满足招标文件“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在投标单位近期具有连续6个月或以上相同岗位工作经历证明”之要求。 三、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1: 履约担保 ________ 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就___ _____(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