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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市丹景山镇交警队旁至花村街游步道建设及河道景观打造项目招标公告变更
2017-11-17 01:30:32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四川-成都-彭州 招标业主/代理:  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7.11.16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11-17,公告主要内容为:四川成都彭州市丹景山镇交警队旁至花村街游步道建设及河道景观打造项目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四川-成都-彭州,所属行业分类:景观,招标代理: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变更招标公告
发布人 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11/16
涉及项目名称、标段 彭州市丹景山镇交警队旁至花村街游步道建设及河道景观打造项目
变更内容 彭州市丹景山镇交警队旁至花村街游步道建设及河道景观打造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补遗书第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将彭州市丹景山镇交警队旁至花村街游步道建设及河道景观打造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作以下修改:

1、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3.1.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3年?已完成 □正在施工 □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3个(1至3个)类似工程业绩。

现修改为:
3.1.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3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3个类似工程业绩。

2、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3年)?已完成□正在施工□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3个(1至3个)类似工程业绩。

现修改为: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3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3个类似工程业绩。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提交:
(1)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现修改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提交:
(1)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部分)的10%。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单价遗漏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2.2.2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电子签名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四)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现修改为: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单价遗漏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2.2.2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电子签名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四)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五)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规费金额计取的;
(六)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取的;
(七)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八)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注:1.结论分“通过/可行”和“不通过/不可行”,上表所列评审项目均应符合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视结论为“不通过/不可行”。
2.对结论为“不通过/不可行”的投标文件,将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3、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3.1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二):
 
3.2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4.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5.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6.根据成办法【2009】48号文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若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况,应根据投标文件如实填写“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并签字确认。(表格附后,附表二)
7.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规费金额计取的;
(三)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取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规费金额计取的,依据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规费金额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取的,依据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报价评审组按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8.询问形式及原则: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评估及判断原则: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10.增加内容:1、根据成办发【2009】48号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在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时,应书面告知投标人废标理由(即向投标人发出“废标通知函”),允许投标人书面澄清和申诉,但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改变其实质性内容。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表格附后,附表一)
2、根据成办发【2009】48号文规定,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如实向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填写“串通投标认定表”,经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文件规定所述情形的,也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串标、围标行为。

现修改为:

注:1.结论分“通过/可行”和“不通过/不可行”,上表所列评审项目均应符合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视结论为“不通过/不可行”。
2.对结论为“不通过/不可行”的投标文件,将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3、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4.根据成办法【2009】48号文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若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况,应根据投标文件如实填写“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并签字确认。(表格附后,附表二)
5.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报价评审组按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6.询问形式及原则: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评估及判断原则: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8.增加内容:(1)、根据成办发【2009】48号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在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时,应书面告知投标人废标理由(即向投标人发出“废标通知函”),允许投标人书面澄清和申诉,但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改变其实质性内容。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表格附后,附表一)
(2)、根据成办发【2009】48号文规定,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如实向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填写“串通投标认定表”,经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文件规定所述情形的,也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串标、围标行为。

6、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B:参考废标条件:
29、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电子签名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四)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现修改为:

29、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电子签名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四)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五)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规费金额计取的;
(六)投标人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取的;
(七)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八)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
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现修改为:
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
 (项目发包人):

鉴于(以下简称“承包商”)自愿与贵方就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的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等。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即:中标价—招标人部分)的10%,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 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若银行格式不一致,应当包含以上格式中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等主要内容。


8、招标文件中相关时间不变,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 月16日

关键字:景观,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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