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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北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拆迁事务代理的更正公告[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04-19 19:05:30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浙江-温州-龙湾区 招标业主/代理: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8.04.19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9,公告主要内容为:浙江温州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北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拆迁事务代理变更公告,所属区域:浙江-温州-龙湾区,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招标编号:HYGY-2018041001,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北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拆迁事务代理的补充公告(一)

更正日期:2018年419

一、采购人名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二、采购项目名称: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北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拆迁事务代理

三、采购项目编号:HYGY-2018041001

四、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410

五、更正事项:

1、原招标文件第10页中“(三)后期结算与档案整理阶段,货币补偿的根据协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4元/平方米;产权调换的根据协议安置建筑总面积(棚、道坦及空地、套型差及户增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4元/平方米。现修改为“(三)后期档案整理结算权证注销阶段,按项目所涉房屋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上限为4元/平方米。”

2、原招标文件第31页第五条劳务费用(二)计价标准中“后期结算与档案整理阶段,货币补偿的根据协议补偿所涉被征收、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为     元/平方米;产权调换的根据协议所涉被征收、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为     元/平方米。”现修改为“后期档案整理结算权证注销阶段,根据代理服务项目所涉被征收、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计算,计价标准为     元/平方米。”

3、原招标文件第31页第五条劳务费用(三)支付方式中“协商签约阶段(中期阶段):协议签约启动15日内,甲方按代理范围内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20%支付该阶段第一期劳务费;签约期限届满,经甲方检查合格后,甲方按代理范围内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50%支付该阶段第二期劳务费;乙方按要求全部完成本项目的补偿协议签订,经甲方鉴证完毕后15日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户增除外)结清尾款。”现修改为“协商签约阶段(中期阶段):协议签约启动15日内,甲方按第一条暂定建筑面积的20%支付该阶段第一期劳务费;签约期限届满,经甲方检查合格后,甲方按被征收、搬迁房屋实际测量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的50%支付该阶段第二期劳务费;乙方按要求全部完成本项目的补偿协议签订,经甲方鉴证完毕后15日内,根据被征收、搬迁房屋实际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结清尾款。”

4、原招标文件第31页第五条劳务费用(三)支付方式中“结算与档案整理阶段(后期阶段):货币补偿的,货币安置对象货币补偿结算结清并经甲方鉴证完毕后15日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协议所涉被征收、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支付货币补偿劳务费;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方案编排工作启动15日内,并按产权置换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后结算付清余款。”现修改为“档案整理结算权证注销阶段(后期阶段):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结算工作,甲方按被征收、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棚、道坦及空地除外)的20%支付该阶段第一期劳务费;乙方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房屋征收档案并移交甲方验收保存后15日内结算付清余款。

六、联系方式

 购 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577-56908958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点:温州市楠溪江路29号四楼

  系  人 :朱天翔

 系 电 话:0577-56979824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温州龙湾区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7-85600831

 


关键字:工程,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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