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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3房、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4房
2018-01-16 09:37:02 安装信息网

转让底价: ¥ 592.97 万元               挂牌时间:2018-01-12 至 2018-01-25

项目编号:GZ2018DG100009         保证金: 593000元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单位性质:      国资 委托方: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Z2018DG100009 监测编号 GR2018GD0000022
标的名称 整体转让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3房、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4房 转让底价 592.97 万元
挂牌日期 2018-01-12 挂牌截止日期 2018-01-25
资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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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具体信息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3房、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4房
土地面积 876.1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203房:82.72、 204房:65.23 平方米
土地类型 国有 建筑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成时间   使用年限 70年,从2009年01月21日起
已用年限   租赁情况 带租转让
权证编号 房产证号:203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9859号、 204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9860号
土地证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住宅
配套设施  
备注

 

一、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18-01-12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6、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7、标的房产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标的房产按照现状进行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房产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房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8、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标的房产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标的房产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标的房产设定抵押。
9、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等不予退还,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州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2、对于带租转让的交易标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第一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职工享有第二优先购买权(包括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及前述两家公司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对于不带租约转让的交易标的,在同等条件下,转让方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
3、对于带租转让的交易标的,如原承租人、转让方职工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须到本所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4、带租转让的,受让方应在交易标的交接日与转让方、原承租人签订关于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的相关协议,由受让方承接《房屋租赁合同》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交易标的交接日前的租金收入仍为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交接日后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并由受让方向原承租方收取。
5、鉴于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有部分为带租转让,已委托广州中远海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租赁经营及管理。
6、本次转让的“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3房”、“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4房”的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标的房产内部格局及室内设施、设备的功能分区也曾有变更;另,标的房产目前与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四第2层的部分面积(约108平方米)打通使用,该部分面积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房产转让成功且租赁合同期满后,由受让方出资按照《房地产权证》及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行恢复房产原状,涉及与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四第2层房产界址分割的,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协商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转让方不承担因房产恢复原状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8、交易标的租赁到期日为2018年5月10日。
9、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3房、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04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9859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99860号)的房地产权证附记中均记载“另有部位0.6916平方米不能确认权属”。
二、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必须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址(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流程后,前来广州产权交易所提交项目对应纸质文件,完成登记报名手续。
2、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3、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限购政策的规定,并具有购房资格。
4、意向受让方必须在公告截至日前缴交足额的交易保证金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允许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保证金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93,000元。
交易保证金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帐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方式说明 交易保证金不能代付
交易保证金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账号:0319 0141 40000013,开户行:民生银行广州羊城支行

保证内容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处置方法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委托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委托方名称 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及代码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100001430]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关于广远投资、广远有限等11宗房产处置方案的批复
批准文号 中远海特运战发【2017】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0446715D
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海员路138号大院5、6号首层
委托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交易机构联系人 郑小姐、吴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20-89160902、020-89160903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州交易所集团综合交易大楼
交易机构网址 http://gz.gemas.com.cn/

 

 

标的图片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承诺书》原件。
5、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承诺书》原件。
5、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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