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 ¥ 1.9 万元 挂牌时间:2018-04-23 至 2018-05-07
项目编号:GZ2018FG100011 保证金: 3800元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单位性质: 非国资 委托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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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Z2018FG100011 | 监测编号 | TR2018GD2000015 |
标的名称 | 海马牌HMC6440A4T0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H16CHAL3AH005334) | 转让底价 | 1.9 万元 |
挂牌日期 | 2018-04-2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8-05-07 |
资产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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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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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其他 | ||
机动车品牌 | 海马牌HMC6440A4T0 | 原车牌号码 | 粤AG129R |
车架号 | LH16CHAL3AH005334 | 登记日期 | 暂无 |
购置日期 | 暂无 | 颜色 | 暂无 |
使用年限 | 暂无 | 数量 | 1 |
行驶公里数(万公里) | 暂无 | 年检至 | 暂无 |
权证 | 暂无 | ||
其他说明 | 暂无 |
一、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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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18-04-23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 2、受让方按标的现状受让。 3、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过户时发生的有关税、费。 4、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情况。 5、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6、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竞价和移交,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7、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8、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过户手续。 9、标的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 10、转让方与受让方于交易标的过户手办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标的进行交接,交接时须由受让方出示车主为受让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交接日起,受让方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11、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至受让方名下的过户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12、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作任何担保。 1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交易合同。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标的的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翁疆铎,现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对标的进行转让。 |
二、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受让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意向受让方知悉国家现行购买及过户车辆的法律法规,具有购买及过户车辆资格。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保证金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800元。 |
交易保证金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17:0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易保证金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交易保证金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账号:0319 0141 4000013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羊城支行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委托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委托方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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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440117007521298D | ||
委托申请与承诺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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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89160895 |
资产交易合同 | 下载附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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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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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须递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递交原件,不递交原件的,应递交复印件。递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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