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频道 > 招标公告 > 天津招标网 > 北辰区招标网 > 正文
天津北辰区国资委国有企业调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6-06-01 01:10:31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天津-北辰区 招标业主/代理:  /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6.05.31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06-01,公告主要内容为:天津北辰区北辰区国资委国有企业调查服务项目竞价公告,所属区域:天津-北辰区,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编号:XFZB-2016-,招标文件售价: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北辰区国资委国有企业调查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北辰区国资委国有企业调查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XFZB-2016-BC-034
二、项目内容
北辰区国有企业调查服务,包括:公司概况、运营情况、知识产权、股权结构和关联方等调查。共分两包,兼投不兼中
三、项目预算 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一包: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包:100.0万元(人民币)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1磋商供应商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
(3)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
4磋商供应商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派的律师执业道德良好,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均无不良执业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5)磋商供应商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6)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2015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有效票据凭证或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7)磋商供应商须提供2015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纪录。
8磋商供应商应提供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9)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1661日至67,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104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1)投标人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
(2)需携带资格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4.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600元/本/包。(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收取时间:8:30-9:00,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6613日上午9:0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北京时间2016613日上午9:0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107)。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缴女士  
2.联系方式:022-84313819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王老师 18920969295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84313819
4.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2-24565436
5、采购代理机构汇款银行及账号:
开户行:工行大桥道支行
行号:102110083034
账号:0302041019100059747
名称: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即自 2016  6   1 日起至  2016  6  3
                                2016531
关键字:其他,天津
About Us - 关于我们 - 服务列表 - 付费指导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4安装信息网 www36qyk.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371-61311617 邮箱:zgazxxw@126.com 豫ICP备18030500号-4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安全联盟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