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次比选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2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合法的注册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证件合法有效,对于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可同时提供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保险柜(保险箱)的生产或销售;
2) 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非人民币的其他货币,以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中间价计算所得出人民币金额为准);
3) 供应商须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
4) 供应商须具有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同类合作项目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提供合同关键页(首页、签字盖章页、主要内容页、金额页等)与对应的合同履行发票。如提供框架合同,则须提供框架合同和对应的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等;
5) 供应商须具备应答产品或应答产品同系列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6)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的申请,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专项授权书;
7)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8)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3供应商网上报名应提交的材料,以下材料需是原件彩色扫描件(必须提供要求的所有资料,且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本项目比选文件):
1)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副本(需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盖章页或已换证的提供查询截图;若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则需提供由税务局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3)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 供应商须具有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同类合作项目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提供合同关键页(首页、签字盖章页、主要内容页、金额页等)与对应的合同履行发票。如提供框架合同,则须提供框架合同和对应的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等;
5)供应商须具备应答产品或应答产品同系列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6)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专项授权书;
7) 供应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经办,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供应商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比选人保留核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