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宁乡市城乡供水管理总站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12-13,公告主要内容为:湖南长沙供水总站管材及配件采购竞价公告,所属区域:湖南-长沙-宁乡县,所属行业分类:管材,招标代理: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宁乡市城乡供水管理总站,招标编号:NXCG-JZ-201711281215,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供水总站管材及配件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宁乡市城乡供水管理总站的供水总站药材采购(政府采购编号:NXCG-JZ-201711281215,委托代理编号:HNYGNXCG-076)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供水总站药材采购。
2、采购编号:NXCG-JZ-201711281215。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项) |
预算(元) |
/ |
供水总站药材采购 |
1 |
397800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 |
供水总站药材采购 |
详见附件1 |
详见附件1 |
详见附件1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
是(√ ) 否( ) |
是(√)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须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3)所投产品聚合氯化铝须提供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其余产品须提供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1)、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2-1-1);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2)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2-3)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
(1)、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非法人组织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按提供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肆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 20日15 时00 分(北京时间),供应商应于当日15 时00分前将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递交至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宁乡县二环西路百宜华府2栋104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公告期限:2017年 12 月 13 日 15时至2017年 12月 20 日 15 时止(5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宁乡市城乡供水管理总站
地 址: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60号
联系人:曾女士
电 话:0731-87940818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乡县二环西路百宜华府2栋104室
联 系 人:朱先生
电 话:0731--87826336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供水总站药材采购
二、预算金额:397800元
三、项目清单
序号 |
采购项目 |
型号、规格 |
含量 |
单位 |
数量 |
1 |
聚合氯化铝 |
饮水级 25kg/袋 |
29 |
T |
60 |
2 |
亚氯酸钠 |
优级 50kg/桶 |
78 |
T |
6 |
3 |
盐酸 |
优级 30kg/桶 |
31 |
T |
24 |
四、质量及技术要求
所供应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中聚合氯化铝须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其余产品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随货同行)。
五、包装要求
固体产品袋上需用中文标识产品名称、含量、净重、厂名、厂址、包装袋不回收、液体产品包装桶需用专用桶、保持内外干净、无异物、包装桶周转使用。
六、交货方式、地址
成交方凭采购方电话、传真等通知,及时送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运费由成交方承担,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须用危化品专用车辆运输。
七 、验收标准及期限
根据国家标准约定标准验收,如有异议,采购方在货到后来七日内提出。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采购方在验收货物后凭送货单、发票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具体按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九、其他约定
1、采购方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数量、规格不合,质量出现瑕疵时,成交方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在退、换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全部承担。
2、采购方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原因而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方全部承担,并处标的物15%的违约金支付给采购方。
3、采购方在约定期限,未及时支付货款,成交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利息,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并处标的物15%的违约金支付给成交方。
附件下载
1、附件2:2-1至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