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6-25,公告主要内容为:江苏宿迁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项目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所属区域:江苏-宿迁,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1683,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0]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E3213010313101683 | 项目名称 | 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项目 | ||||||||||||||
标段编号 | E3213010313101683001001 | 标段名称 | 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18年6月25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18年6月29日 | ||||||||||||||
工程类型 | 市政工程施工 | ||||||||||||||||
公告信息 |
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1683001001
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的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项目已经洋便发〔2018〕25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位于洋河镇境内,新区生物科技园区内金樽路西侧,起点为西环路,终点至中大街污水处理厂。 1.2 工程规模:投资额约680万元。 1.3 工 期:18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 1.4 质量要求:合格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视保修情况支付(质量保证金无息)。 1.6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施工,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6.1.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4.6.1.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7.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7.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7.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7.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7.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7.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7.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可查询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官方网址及登陆查询信息,凡因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评委会无法登陆系统查询或验证的,均视同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如因保险部门原因不能从官方网址查询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可进行官方电话查询,全国统一查询电话:12333(必须明确查询步骤、查询信息),但如因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评委会无法查询或验证的,均视同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4.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可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申请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盖有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电子印章和防伪二维码, 接受黑白打印件),也可以投标企业所在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为准。(宿迁办理查询的地址和电话为:宿迁市洪泽湖路131 号市检察院一楼西首“为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27-84366781;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1 号宿城区检察院西门“为民服务中心”,电话:0527-82960624)。 4.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6月25日08:30至2018年06月29日17:30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sqzwfw.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230元(含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130元),售后不退。咨询电话:0527-84396020,客服热线:400-998-0000。 5.2CA加密锁办理:网上购买招标文件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加密锁,详情请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CA签章网上申办系统进行办理(http://ca.sqsoft.net/),咨询电话:0527-84396015。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8年07月06日 09:30; 6.2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sqzwfw.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6.3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201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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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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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mail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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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 ||||||||||||||||
特殊公告[0]
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1683001001
宿迁市洋河新区交通建设局的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项目已经洋便发〔2018〕25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位于洋河镇境内,新区生物科技园区内金樽路西侧,起点为西环路,终点至中大街污水处理厂。 1.2 工程规模:投资额约680万元。 1.3 工 期:18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 1.4 质量要求:合格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视保修情况支付(质量保证金无息)。 1.6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洋河新区生物科技园区污水管道工程施工,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具体评标细则请从附件中下载。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6.1.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4.6.1.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7.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7.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7.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7.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7.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7.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7.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可查询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官方网址及登陆查询信息,凡因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评委会无法登陆系统查询或验证的,均视同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如因保险部门原因不能从官方网址查询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可进行官方电话查询,全国统一查询电话:12333(必须明确查询步骤、查询信息),但如因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评委会无法查询或验证的,均视同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4.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可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申请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盖有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电子印章和防伪二维码, 接受黑白打印件),也可以投标企业所在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为准。(宿迁办理查询的地址和电话为:宿迁市洪泽湖路131 号市检察院一楼西首“为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27-84366781;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1 号宿城区检察院西门“为民服务中心”,电话:0527-82960624)。 4.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6月25日08:30至2018年06月29日17:30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sqzwfw.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230元(含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130元),售后不退。咨询电话:0527-84396020,客服热线:400-998-0000。 5.2CA加密锁办理:网上购买招标文件须申报成为网员并申领CA加密锁,详情请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CA签章网上申办系统进行办理(http://ca.sqsoft.net/),咨询电话:0527-84396015。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8年07月06日 09:30; 6.2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sqzwfw.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6.3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2018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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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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