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标段一:投标人须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段二: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2018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注:投标人同时投两个标段时,两个标段的项目管理班子可相同)
4、拟任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待建工程(指到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有在建工程或待建工程,本条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自行承诺即可)。
5、投标人及拟任项目经理近年(2015年1月1日至今,下同)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及以上类似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需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材料和竣工验收材料。
6、信用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惩黑名单)的;
2)投标人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受惩黑名单)的;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只依据下述查询平台(网址)发布的信息为准:“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注:本招标文件所称的项目经理有在建或待建工程的认定标准为:
本招标工程以外的招标人发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实际未中标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后视为无待建)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以公示开始时间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的落款日期为准),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系该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即认定其有在建工程。对于中标通知书中未载明项目经理或直接发包且无中标通知书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系该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即认定其有在建工程。
变更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作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须在原合同工期满之日止后方有资格参加本招标项目(工程)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原合同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