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上海市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11-13,公告主要内容为:上海长宁区长宁区机管局电梯维保服务磋商项目招标公告,所属区域:上海-长宁区,所属行业分类:电梯,招标代理: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主:上海市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长宁区机管局电梯维保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完整如下:(1)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2)供应商及其报价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3)供应商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售后服务机构;(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宁区机管局电梯维保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6-20191111-0859(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C20190205)
3、预算编号:06-19-22344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长宁区机管局电梯维保服务;服务内容:大楼内客梯7台、自动扶梯4台,食堂餐梯2台,长宁路895号客梯1台 ,党派楼客梯一台等。服务期:14个月。
5、交付地址:按照磋商文件要求
6、交付日期:按照磋商文件要求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520000.00元(国库资金:520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9-11-12 17: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11-19 17: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响应人2018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扫描件)(4)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说明资料(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5)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截屏图无需加盖单位公章但应包含查询时间及展开的信用记录结论,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日期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一周内)6)响应人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保资金的证明资料(近3个月)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磋商文件获取还需上传投标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1)代理机构审核时间:2019年11月12日(周二)至2019年11月19日(周二),逾期不再办理(投标人上传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浏览招标文件,完成报名手续);(2)供应商提问时间:2019年11月20日(周三)11时00分之前。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9-11-25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11-25 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长宁区采购中心(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6楼(思创大厦))第四
2、磋商地点:长宁区采购中心(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6楼(思创大厦))。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参加开标会议资格;(2)开标时,投标人应当进行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投标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证书U盘)和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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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 | 长宁路599号 | 地址: | 长宁区天山路600号思创大厦4号楼6楼 |
邮编: | 200051 | 邮编: | 200051 |
联系人: | 薛老师 | 联系人: | 严智强 |
电话: | 22050587 | 电话: | 62733385 |
传真: | 22050587 | 传真: | 62733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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