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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关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护物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网上竞买的二次公告
2020-02-05 17:05:43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江西-南昌 招标业主/代理:  /
加入时间:  2020.02.05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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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2-05,公告主要内容为:江西南昌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新型肺炎疫情防护物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网上竞买二次,所属区域:江西-南昌,所属行业分类:设备,招标编号:CGS-JM-20010035,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关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护物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网上竞买的二次公告


根据新型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拟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护物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采购,因第一次公告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现予以二次公告,采购内容及方式如下:
序号
编号
内容
采购方式和理由
备注
1
CGS-JM-20010035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方式:网上竞买
理由:站段生产维修用料。
需求明细详见附件

1.报名时间与方式:2019 2  5日至 2  7 17:00,凡有意参与报价者请将报名申请表(见附件)传真到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电话0791-87024738。
2.资质评审时间:参与报价者请在2019 2   8 12:00资质评审材料(含报名申请表)送达或传真至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或发送电子版扫描件至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邮箱(cgswls@nctljwzcgs.com),采购所将进行资质评审,逾期者将视为弃权。
3. 报名者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和附件的全部内容。如对包件物资有疑义,应在2019 2  8 12:00前以书面形式盖章传真至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经采购所核实如需进行变更,则在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传真发给所有报名者,但不指明变更问题的来源。报名者在收到变更函后,应在指定时间以书面形式答复,确认已收到该变更函。
4. 项目开启时间:网上竞买开启时间将另行通知。
5. 参与竞价供应商,须在“中国铁路95306网”已注册并纳入铁路总公司统一供应商库,至项目开启截止时间如仍未纳入铁路总公司统一供应商库则自愿放弃本项目。
6.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联系方式: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7号
联系人:吴工
电话:0791-87024708,传真:0791-87024738
电子邮箱:cgswls@nctljwzcgs.com
邮编:330002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19 2
附件1:物资明细表
物资序号
物资编码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图号
材质
计量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品牌
不含税估价(元)
不含税估价金额(元)
交货地点
交货条件
履行期
1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GB19082-2009

14000
55.94
783160.00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物资供应段南昌、福州材料库,或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指定地点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
自成交通知书确定成交之日起至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结束之日止,卖方根据买方实际需要,分批次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收货人交货
不含税估价总计(人民币小写)(元):
¥783,160.00
不含税估价总计(人民币大写)(元):
柒拾捌万叁仟壹佰陆拾元整

附件2:技术说明书
技术说明书
项目名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一、资质要求
1.1营业范围
报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 报价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许可认证:
生产厂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产品外包装上须有明确标识。
1.3质量保证能力:
除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外,其他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年。
1.4履约信用:
不接受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报名。
①发生拉拢、腐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致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四风”纪律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处理、企业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罚且仍在处理期的供应商(包括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子公司、涉案行为人)。
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
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最新年度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要求
2.1合同签订后(或卖方凭买方通知)3天内到货,或根据买方通知时间到货。
2.2交货地点: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物资供应段南昌、福州材料库,或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指定地点
2.3产品到达后,由买方按合同约定标准验收,有异议应在10日内书面向卖方提出,但内在质量提出异议时间与质保时间相同。
三、质量技术要求及售后服务
3.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19082-2009标准,充分满足采购人铁路运输安全使用需求及日常作业需要,如标准出现遗漏或矛盾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3.2卖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要求生产和检验,保证物资是生产出厂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负责 “三包”。
3.3卖方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必须达到该产品所标注的各项技术参数满意的性能。正常使用发生质量问题,应负责更换,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4产品应严格按国家、铁路有关(专业)标准生产和检验(或认证许可),对需经买方使用、检验后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如存在缺件、质量缺陷等,由卖方负责处理。
3.5卖方应明确给出采购产品的质保期和寿命期,明确具体的售后服务部门及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给出书面通知给买方。产品质量缺陷须在投入使用后才能发现的,买方应提出书面意见给卖方,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赔偿。
3.6针对买方的要求逐条响应,如有提供其它优惠条件的,应单独列出。
四、包装
4.1卖方应对物资实行可靠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则按行业标准执行,并采取防潮、防尘、防蚀、防碰等措施,保证货物安全到达指定地点而无任何损坏。
4.2产品包装物不回收。
五、其他
5.1本次采购方式为网上竞买,即不含税估价总计竞买,竞买的成交到站不含税价格(以下简称成交价格)以《物资明细表》中不含税估价为基数,每项物资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成交价格该项物资的不含税估价 ×(竞买最终报价不含税估价总计/不含税估价总计)
并将成交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之后的不再四舍五入),最终以此确定为本次网上竞买的成交价格
5.2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以上述成交价格为准。
5.3对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价格进行评审。
5.4买方已指定产品生产厂家或品牌的,成交候选人按买方指定生产厂家或品牌报价、签订合同;买方未指定的,成交候选人在收到《成交候选人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逐项填写产品生产厂家或品牌(生产厂家或品牌不得超过三个)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传真或扫描电子邮件方式发给买方,逾期将比照“供应商干扰、破坏铁路物资市场秩序”处置。同时,买方重新组织该项目公开采购,相关违约供应商不得参与。
5.6本次竞买合同签订期限按以下情形确定。
自成交通知书确定成交之日起至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结束之日止。
5.7本次采购同时推荐第一和第二成交候选人,当第一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人无法履约时,可按顺序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人。
5.8确定为成交人的,请及时登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确认有关采购订单,及时发货并确认,按约定按时交付产品。如“采购订单”中明确包含有“自清算”等内容信息的,由成交人与“采购订单”中所描述的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5.9报名单位请提供《供货及廉政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附件3:报名申请表及廉政承诺书
报名申请表
致: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在研究了新型肺炎疫情防护物资(项目名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物资品种)的网上竞买公告(项目编号:CGS-JM-20010035)内容后,我单位申请参加贵单位网上竞买,详细情况见下表:
报名单位
地址
邮编
项目编号
CGS-JM-20010035
包件号
01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号
公司主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授权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号
所提供的资质材料
有关说明
通讯地址、银行账户信息
通讯地址: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我单位郑重承诺,保证在“中国铁路95306网”已注册并纳入铁路总公司统一供应商库,如未纳入铁路总公司统一供应商库则自愿放弃本网上竞买项目。
我们知晓有关“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使用须知内容,本单位愿意承担未按照平台使用须知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联系人: 电话:     
单位盖章:                 时间
附件15-3
供货及廉政承诺书
致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我单位理解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对采购产品承诺的要求,对采购产品承诺如下:
1.及时提供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需要的产品资料;我们清楚为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对物资交货的及时性要求,保证对所需物资积极安排生产,组织运输,确保物资按期供应。同时,按要求及时登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确认有关采购订单,及时发货并确认。
2.我们清楚产品质量对运输安全的重要性,所供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资质符合要求,绝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不能按期供货,我们愿接受相应处理。
3.代理供应商代理产品保证是授权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该条仅适用于代理商)。
4.我们保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5.我们遵守廉洁自律要求,公平竞争。
(1)本单位或个人不拉拢、腐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致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四风”纪律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不以任何形式向需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等。
(3)不支付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索要的各种费用,报销应由需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不为需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需方人员公正履行合同。
(5)不为需方工作人员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不得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履行环节为获得便利向需方任何人支付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7)讲诚信、讲廉洁,自觉遵守需方关于廉洁采购、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不行贿,发现需方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需方纪检监察组织举报。
(8)保证无关联企业参与竞争。
6.我们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召回、供应服务、违约等内容补充承诺:
(1)我们在参加物资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铁路总公司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不干扰、破坏铁路物资市场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如有违反,同意并接受南昌局集团公司或铁路总公司管理及处置。
(2)我们在参加物资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有异议,保证异议函件应包括包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具有《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请求及主张等主要内容,并根据下述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点,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提供与物资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第二点,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点,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信息不足,自愿接受异议不予受理范围。
(3)保证按时按量供货。
(4)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5)保证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售后服务诉求。
(6)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七十二小时内解决问题。
本单位同意,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采取“限制或禁止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子公司、涉案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经济业务”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为准)。
本承诺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即默认同意并生效,如有以上承诺不履行行为,按规定接受需方以及需方上级处理。
单位(公章):  日  期:
附件4:合同模版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铁路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江西南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以下简称“商品”)供货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见附件。
第二条 合同价款
(一)总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元,增值税元)。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同步调整增值税额。
(二)合同总价包括包装、运输、装卸费等费用。
第三条 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
乙方所供商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GB19082-2009标准要求,充分满足甲方铁路运输安全使用需求及日常作业需要。
(二)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责商品包装,包装方式应满足保护商品、方便运输的要求,因包装原因造成商品损坏或零配件丢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包装材料由乙方免费提供,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所交付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商品质量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自觉履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的《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交货地点及方式
(一)交货地点: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将商品运到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物资供应段南昌、福州材料库,或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指定地点,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到货时间:乙方凭甲方采购订单通知3天内到货,或根据甲方采购订单通知时间到货。
(二)商品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应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确保商品按期到达,并完好无损。
(三)乙方所交付商品的质量、型号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符合合同要求。
(四)交付时,乙方应随同每批商品发运附件(发货清单、出库和运输单据),并出具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证明文件,上述文件不作为最终质量、型号规格、数量和重量等的检验定论。
第五条 验收及风险转移
(一)乙方于交货前须全面、准确的检验合同项下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数量,签发质量证书(如商品应当由第三方安全检测,乙方应当自行委托,费用自理),证明所交付的商品与合同项下标准、约定相一致。乙方将商品运送到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地点后,应及时与甲方办理验收手续。
(二)甲方应在收到商品后尽快进行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一般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乙方须在甲方提出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在验收中发现商品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情形,甲方有权拒收,若乙方有人随货到达的,由乙方自行处理;若乙方无人随货到达的,甲方妥为保管,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对数量、规格、型号等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如果商品需要经过安装调试、或者经过一定合理期限试运行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甲方可以在安装调试初验合格或者在试运行后/日内(可约定180日或365日)提出隐蔽瑕疵(质量)异议,如果乙方的质量保证期大于本款规定的期限,则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按质量保证期执行。乙方在商品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商品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凭证,一式两份,经双方指定验收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办理结算的凭证;或甲方(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通过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签收确认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电子签收信息作为乙方办理结算的依据。
(四)乙方交付的商品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规定至少留有2/3及以上时间的“有效期”。
(五)商品验收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 六)生产厂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产品外包装上须有明确标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质保金
(一)甲方在商品初步验收合格,且收到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该笔发票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无特殊情况,将发票金额的95%在收到发票的9个月内付清。质保金于质保期满次月后,如无质量纠纷,不计息一次性支付乙方。若质保期存在不同情况,由供应商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乙方单位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银 行 账  号:
(三)乙方应对以上账户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乙方改变以上账户信息需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不能收到价款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物资供应段
纳税人识别号:91360100F37628239L
地址南昌市铁路大酒店南楼12层
电话:0791-87024308
开户银行:工行站前路支行
银行账号:1502 2050 0902 2116 994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二)乙方违反约定交付商品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约定有商品试用期的,根据甲方有关采购文件要求执行(或试用期为日),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决定解除合同,退回商品。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保证及时登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确认有关采购订单,及时发货并确认,按约定按时交付商品。
(二)向甲方提供商品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保证商品全新、包装完好无损、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保证商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措施,保证在商品包装前,按部、套、件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
(四)商品的质保期为24个月,或按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质保期内,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实施“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其中: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80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性能故障)时,甲方可选择退货或换货。
2、包修期为验收合格起12个月(可约定12至24个月),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在3日内免费修理;包修期满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在 3日内进行修理,仅收取材料成本费用。
(六)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妥善保存商品的发票、配置清单和保修凭证。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商品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修复、更换,需要召回的乙方应主动实施召回,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七)甲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实施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对省级检测结果有疑义,则随机抽取双倍数量送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甲方可委托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承诺依法合规、诚信履约,若在合同履约中存在商品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等情况时,接受甲方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的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不代替本合同约定中对乙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九)商品需要安装调试的,乙方应及时负责安装调试,并达到甲方使用条件。质保期应从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乙方为甲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者涉嫌虚开,乙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免除乙方继续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乙方开具发票后应及时派专人或者使用特快专递方式将发票送达收票方,如逾期送达导致收票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商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交付商品价款0.5‰的违约金。
(二)乙方所交付的商品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之一,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双方另行协商按质论价调价处理;如果甲方不予以利用或调价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予以退货,乙方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甲方无故中途退回商品的,应当向乙方赔偿由此引致的直接损失。
(四)甲方无故拒绝接收商品的,应当向乙方赔偿由此引致的直接损失。
(五)甲方错填到货地点、收货人,应当承担乙方由此引致的直接损失。
(六)乙方应根据合同及通知的期限要求交付商品,如有逾期或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暂停支付本期应付款;
2、暂停支付前期应付款。
(七)因乙方交付的商品存在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因商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对商品进行修复或更换,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进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就此费用在质保金中进行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抵偿费用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九)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单位在提供商品的交货、搬运、装卸、安装、调试、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的约定,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赔偿的费用等。
(十)乙方存在不良行为的,在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甲方可暂停付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如乙方被国铁集团认定存在不良行为,或列入质量抽查不合格通报,按照国铁集团通知要求暂停合作关系、直至整改结束之前,或乙方违反协议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等不良问题,或乙方被南昌局集团公司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暂停接受乙方未履行完毕的商品。同时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不免除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60日未交付商品的。
3、乙方交付的商品经修理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其他情形:/
(三)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协议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四)特别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乙方单位或个人有拉拢、腐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下同)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行为,致使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四风”纪律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处理、企业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采取“限制或禁止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单位和个人(包括乙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子公司、涉案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经济业务”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 向合同签订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或通过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发送方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或通过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发送的、或通过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发送的),即视为送达。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铁路大酒店南楼10层
邮政编码: 330002
收件人:吴建强  手机号码:13607097285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数量”为成交通知书履行期限内的“参考数量”。
在成交通知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如果甲方采购的数量低于“参考数量”的,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
在成交通知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如果甲方发出后续订单的数量高于“参考数量”的,乙方不得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等理由拒绝供货,如乙方拒绝供货,则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34号)规定要求作出定期暂停采购、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项下“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变。
(五)采购文件(项目编号:)和乙方根据该采购文件所编制的报价材料系本合同组成部分,在更有利于甲方的情况下优先适用。
附件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物资供应段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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