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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纪委监委工作基地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及征集供应商名单公告
2020-07-06 17:25:46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湖北-恩施-恩施 招标业主/代理:  恩施州纪委监委/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
加入时间:  2020.07.06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恩施州纪委监委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7-06,公告主要内容为:湖北恩施工作基地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及征集供应商名单,所属区域:湖北-恩施-恩施,所属行业分类:设备,招标代理: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主:恩施州纪委监委,招标编号:ESZFCG2020(J),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受恩施州纪委监委委托,就恩施州纪委监委工作基地空调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并接受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报名。

 

项目编号:ESZFCG2020(J)-H003

二、项目名称:恩施州纪委监委工作基地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恩施州纪委监委工作基地空调设备采购

四、采购预算:40万元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名单。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

 

七、需求公示

(一)公示期: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917:00时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供应商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相关意见。

(三)采购需求获取方式: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enshi.gov.cn/,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四)需求公示的目的:就采购需求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无论是否反馈意见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征集供应商名单。

 

八、征集供应商名单

(一)征集的供应商为本项目备选供应商,最终由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如供应商受邀请后无故不参加竞争性谈判,将被列入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二)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可在公示期内到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7室报名。

 

(三)报名资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供应商报名表(格式见附件)。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2.1.1  法人

(1)  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1.2  其他组织

(1)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  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1.3  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中国公民)

2.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2.2.1  财务状况报告

(1)  法人: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  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投标人没有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证明时,也可以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2.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  法人

a.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或多证合一);

b.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c.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多证合一);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2)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a.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

b.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投标人

提供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2.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3.1  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2.3.2  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2.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4.1  应严格按照附件格式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2.4.2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4.3  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5.1  国家对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则必须提供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证明材料。

 

3.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名单的网页打印件。

 

 

九、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0718-8243800  

电子邮箱:eszfcg@sina.com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中段建设服务中心

 

采购人:恩施州纪委监委

联系人:赵汉超

联系电话:07188272698

 

 

附件1:(采购需求)恩施州纪委监委工作基地空调设备采购项目

附件2:供应商报名表(自行在下载专区下载填写)

 

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76

 




关键字:设备,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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