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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征求意见公告
2017-05-23 18:24:55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山西-运城-新绛县 招标业主/代理:  /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7.05.23 截止时间:  2017-5-16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5-23,截止日期:2017-5-16,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运城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征求意见,所属区域:山西-运城-新绛县,所属行业分类:污水处理,招标代理: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14080001591702792502,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办事处的委托,就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于2017年5月16日15时00分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本项目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成立了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进行了确认谈判。

    最终第一中标候选人率先与政府方达成一致,现将预中标结果及根据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2、项目编号:Z14080001591702792502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布发布日期:2017年4月17日

    5、开标时间:2017年5月16日

    6、确认谈判时间:2017年5月17日

    7、谈判备忘录签定时间:2017年5月17日

    二、预中标社会资本方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三、预中标情况

合作期限

25年

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4.45元/立方米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郝志伟、李淑萍、陶军红、李利、卫潞敏、李彦军、郭林玉

    五、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赵新明、刘红枝、王锋、郭林玉、丁周敏、荣庆玲、杨旭鹏、樊文胜、张向辉、李彦军、姚星辰

    六、公示期

    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7日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办事处

    地址:新绛县煤化园区

    联系人:杨建中

    联系电话:15835271472

    采购代理机构: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财富大厦二单元902

    邮编:044000

    联系人:谭女士

    电话:0359—2238558

    邮箱:ycyuheng@163.com

    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合同

    本协方由下列双方于2017年月日签署: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2017年月日                  签字日期:2017年月日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一节  项目合同概述一、合同主体1、PPP项目合同的两个签署方

    1.1新绛县人民政府授权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办事处

    1.2合同签署主体

    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或“本合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为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乙方”)。

    社会资本方乙方中标后,由新绛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办事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合同,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在新绛县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后,该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字页上追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该项目公司即成为本合同中的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取代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方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常独立于社会资本而运营。根据项目公司股东国籍的不同,项目公司可能是内资企业,也可能是外资企业。

二、合同主要内容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甲方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

三、风险分配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进行风险分配。

    1、由甲方承担的风险

    1.1土地获取风险;

    1.2项目审批风险(甲方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情形),如因土地手续问题导致土地取得不能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1.3政治不可抗力;

    1.4甲方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立项、规划许可、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等前期工作。

    2、由乙方承担的风险

    2.1进行融资,并承担如期完成项目融资的风险及融资成本风险;

    2.2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完工风险、供应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移交资产不达标的风险等;

    2.3项目审批风险(项目公司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情形);

    2.4获得项目相关保险。

    2.5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运营管理结果达不到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运营目的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授权或终止项目合同。

    2.6因乙方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土地不能获得的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3、由双方共担的风险

    由双方共担的风险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各项风险。

    4、法律适用

    项目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中国大陆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一、引言1、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2017年5月日在山西运城市新绛县签订。

    项目名称: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东南侧,临夏路和侯禹高速路交叉点以南一公里处。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项目规模:本项目一期工程估算投资额约为3834.71万元。

    建设期限:不超过1年。

    开工日:以项目监理机构出具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验收合格的,以双方确认的验收合格日为准。

    资金来源:由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334.71万元,全部由社会资本方以现金出资,乙方持股100%。

    建设模式: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运作。

    项目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25年,其中建设期不超过1年,运营期不少于24年

    本合同壹式十六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生效按第五节约定执行。

2、签署背景及签约目的

    2.1签约背景

    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等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新绛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2.1.2本项目实行BOT的运作方式。项目公司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理念,签署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2.2签署目的

    2.2.1甲方的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污水处理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同时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甲方应确保将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提请县人大通过,甲方分年度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有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

    2.2.2乙方的目的: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获得较长期限的、相对稳定的合理收益。

二、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术语含义:

项目合同、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项目合同之外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PPP项目,本项目总设计规模为2×104m3/d,近期1.0×104m3/d,远期2.0×104m3/d,近期一阶段建设规模为0.5×104m3/d,及未来的中水处理设施。

甲方

指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办事处,代表新绛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代表新绛县人民政府享有本合同项下新绛县人民政府的权利,履行本合同项下县政府的义务。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实施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合作期满时将本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项目公司

专门为完成PPP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移交工作,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在新绛县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后,该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字页上追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该项目公司即成为本合同中的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取代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政府授权

指新绛县人民政府或授权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办事处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授予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排他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在特许经营期内,新绛县人民政府或授权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办事处授予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及中水回用服务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

除非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自生效日起二十五(25)年。其中建设期不超过1年(包括项目立项、验收等各项手续办理的时间及工程建设时间),运营期不低于二十四(24)年。

特许经营范围

是指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辖范围。

生效日

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工日

以项目监理机构的开工报告为准。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合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建设和维护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为实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管道、围墙、绿化作物等;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项目用地

指位于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东南侧,临夏路和侯禹高速路交叉点以南一公里处,专门用于本项目建设、运营的土地,占地约26.2亩。

施工合同

指乙方为建设本项目而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项目计划

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

质量保证

体系

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的质量。

批准

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总体建设部分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税/税收

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

前期工作

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为实施本项目开展的各项前期相关工作。

争议解决

方法

指本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即保底水量,是指每一个运营月内,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的最低处理水量,如日均实际处理水量低于该水量时,按照该基本水量结算。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商业运营日

指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项目公司正式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

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本项目中标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4.45】元/立方米。未来若调价,则以调整后的单价执行。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三、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三节、声明和保证一、声明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1甲方已获新绛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1.2甲方已经获得本项目所应完成的所有前期手续与相关批文;

    1.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2.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2乙方已经获得公司内部关于建设与运营本项目所具备的所有手续与相关批文;

    2.3乙方保证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对于项目资本金的投入金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25%;

    2.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一般权利

    1.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并接管项目。

    1.3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跟踪。

    1.4在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1.5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2、甲方的一般义务

    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2.2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

    2.3甲方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环评、征地拆迁等)及其审批手续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场地。

    2.4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相关事项。

    2.5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在进水接收点提供园区各排污企业经预处理后进入管网的水质标准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应达到工业废水、雨水、浓盐水三管分离的要求,即进入管网的水质为各排污单位经过初步预处理后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且不包括浓盐水。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污水进水应符合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具有生活污水的特征,不能抑制污水处理微生物的生长及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污水进水水质主要指标分别见下表:

    1)设计进水水质:

名称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氨氮

(mg/L)

TN

(mg/L)

TP

(mg/L)

PH

水质指标

500

150

150

45

70

4.5

6.5~9.5


 

    根据各排污企业项目建设时的环评要求,设计进水水质应达到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包括雨水)、浓盐水三管分离要求,故上述设计的进水为各排污企业经过初步处理的二级标准的水,且不包括浓盐水。实际进水水质按照各排污企业的环评要求予以确认。

    其它污水进水指标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一运营日,污水进水混合水样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指标超过本条约定的进水水质指标标准时,视为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

    2.6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提请新绛县财政局按月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若因甲方有特殊原因未按期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最迟延期支付不得超过3个月或拖欠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足以影响乙方正常运转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滞纳金。

    2.7甲方应协调新绛县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服务费纳入年度和中长期财政预算。

    2.8甲方应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9甲方应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接受项目相关资料。

    2.10甲方应负责本项目范围之外的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尾水排放管网、中水回用管网(若有)的投资建设。

    2、11甲方负责制定园区污水专项规划、中水回用规划,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负责指定和落实园区用户使用中水,督促用户交纳中水费给项目公司(若有)。

    2.12甲方保证至签署本合同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合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2.13甲方保证以出让方式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干涉或妨碍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依法拥有项目设施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

    2.14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其合法继受者享有和承担。

    2.15因一期工程和后续扩建工程具有不可分割性,当一期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甲乙双方开始洽谈启动后续扩建项目的建设,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后续扩建项目的相关事宜。

3、乙方的一般权利

    3.1乙方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利,有权利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运营期内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和中水服务费(若有)。

    3.2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3.3因本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融资的,乙方可以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作为质押或抵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乙方需事前向甲方报备融资方案。

4、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在甲方及新绛县其他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督下,确保项目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4.1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4.2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3负责筹措项目注册资本金以外部分工程建设投资所需资金的融资工作,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4.4所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工作,以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工作。

    4.5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为本项目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所有其他内容工程所需物资和人力。

    4.6将甲方的要求或双方约定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做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项目公司。

    4.7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8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4.9按本合同规定配合项目工程完成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4.10保证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4.11按新绛县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4.12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

    4.13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项目公司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4.1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于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乙方处理后的污水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

    主要指标分别见下表:

    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表单位:除pH外mg/L

序号

项目

单位

设计出水水质

1

pH

-

6.0~9.0

2

CODcr

mg/L

≤50

3

BOD5

mg/L

≤10

4

SS

mg/L

≤10

5

石油类

mg/L

≤1.0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0.5

7

总氮(TN)

mg/L

≤15

8

氨氮(NH3-N)

mg/L

≤5(8)

9

总磷(TP)

mg/L

≤0.5

10

余氯

mg/L

≥0.05

11

色度

≤30

12

粪大肠杆菌

个/升

≤2000


 
 

    备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字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4.1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处理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泥,并达到环保要求,污泥经脱水后,含水率不应大于80%。若该脱水后的泥饼经技术鉴定属于非危险物品,乙方则承担甲方提供污泥安全处置场所距离污水处理厂20公里以内的运输费用;在该地点的污泥处理处置(包括场地费)费用及超过20公里的运费由甲方承担。如果脱水后的泥饼属于危险废物,乙方则需按照环保要求,对危险废物泥饼与处理泥饼企业进行协商处置,对于危险泥饼的处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给予乙方污泥处置费补贴,或者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第四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一、项目的范围1、项目合作内容

    项目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甲乙双方的工作内容。

    1.1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1.1办理项目用地、可研、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1.1.2组织项目招标工作,对乙方的施工工程及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管理。

    1.1.3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工程建设审批、变更手续。

    1.1.4对项目公司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1.1.5监督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1.1.6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本合同约定按期核算付费,具体考核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内容。

    1.1.7合作期满,配合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1.1.8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协助乙方争取符合国家、山西省、运城市有关规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增值税的减免。如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同时按实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协助乙方按取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税收政策发生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1.1.9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相应补偿。

    1.2项目公司负责的工作内容

    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确保项目公司完成以下工作:

    1.2.1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1.2.2负责配合甲方进行前期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1.2.3对甲方及其相关机构提交且经双方确认的已完成前期工作费用进行支付。

    1.2.4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责任,并对其所作出的项目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设计责任所致损失由项目公司全部承担,甲方执意要求修改的除外。该责任不因该项目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甲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1.2.5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1.2.6负责合作期内主动配合甲方或其它政府机构进行项目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

    1.2.7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市颁发的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使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支付验收产生的费用。

    1.2.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

    1.2.9确保最后一次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规定标准,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并保证资料完整,运营阶段手续完备。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甲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移交双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由项目公司负责资料的补充,手续的完备。

    1.2.10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后60日内,将项目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限移交给甲方。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支持。项目移交的资产应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标准。

    1.2.11项目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并办理变更手续。

    1.2.12组织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乙方/项目公司所有。

3、排他性约定

    合作期内,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授权任何第三方在甲方所管辖区域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本项目和类似项目。

4、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合作期内,本项目用地由新绛县人民政府以土地出让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权属归属于项目公司。

二、项目的特许经营期                           1、特许经营期的确定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其中建设期不超过1年,运营期不少于24年。

2、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特许经营期可相应顺延:

    2.1不可抗力事件;

    2.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2.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2.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特许经营期的结束

    导致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项目提前终止。

第五节 前提条件一、前提条件1、前提条件的定义和作用

    前提条件,也叫先决条件,是指本合同的某些条款生效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对项目公司而言,在项目开始实施前赋予其一定的时间以完成项目的融资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并不会影响项目期限的计算及项目收益的获取。而对甲方而言,乙方只有满足融资交割、审批手续等前提条件才可以正式实施项目,有利于降低项目的实施风险。

2、本合同项下的前提条件

    在本项目正式实施之前,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如下:

    2.1获得项目相关审批——由甲方负责满足。

    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一般的风险分配原则,该项条件通常应由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负责满足。

    2.2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为进一步控制项目实施风险,项目公司应当先完成项目实施涉及的其他主要合同的签署工作,以此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生效条件。

    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且向甲方提交了有关建设合同的复印件。

    2.4履约担保生效——由乙方负责。

    乙方需要根据项目合同中有关履约担保的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向甲方提交相关保函的复印件。

二、前提条件豁免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三、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1、合同终止

    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拥有豁免权利的一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2.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2提取保函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则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乙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则甲方对造成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项目的融资一、项目总投资

    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概算总投资约为3834.71万元。

    根据政府通过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34.81%其余资金由乙方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解决。

二、 融资方案1、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

    1.1融资总额约为2500万元(具体金额以本项目投资总额减去乙方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的差额为准)。

    1.2控制融资成本,测算时按目前央行基准利率4.90%,向上浮动5%-20%确定。

2、融资方案

    2.1乙方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确保按时、足额完成项目融资的前提下保障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到位。

    2.2乙方可以采用项目贷款、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途径为本项目进行融资。融资过程中需要担保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以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的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设备、厂房等)及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期收益权、项目特许经营权)提供抵押、质押,若金融机构需要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乙方应当予以满足。

    2.3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后9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2.4融资方案的执行

    具体的融资方案由乙方事先向甲方申请批准后,方可进一步实施。

    2.5若本项目因增加投资或者运营需要再融资的,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进行再融资。但在签署再融资协议之前乙方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文件。

    2.6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应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

    监督。

    2.6.1项目公司的会计年度报表自项目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后一个财务年度应自特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或期满之年的一月一日至特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或期满日。

    项目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报表、账簿等应用中文书写。项目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单本位币。

三、对外担保之禁止

    除本节2.2约定的担保之外,乙方均不得以本项目所涉及形成的资产、经营期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对外设立抵押、担保、质押等形式上的限制,也不得对其他企业投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但因项目需求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文件的情形除外。

第七节 项目用地一、土地权利的取得

    本项目配套用地由最终确定的社会资本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取得的项目用地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并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60日取得山西省新绛县国土资源局正式批准的用地指标,并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在项目公司名下。

二、土地使用权

    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归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公司享有合理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3.1场地是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使用,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3.2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项目公司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节  项目的建设一、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土地事项和特许人的义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60日内,由甲方协助乙方将建设用地国土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甲方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使用该土地,经营期内,土地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2、乙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来获得施工现场水电等资源的供应。

    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90日内,完成乙方所需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如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二、项目的设计1、设计的范围2、设计工作的分工

    2.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由政府自行完成。

    2.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公司完成。

    在PPP项目合同签约生效后,项目公司负责编制或最终确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

    2.3项目设计要求

    2.4设计的审查

    2.4.1政府方有权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特别是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有义务将上述文件提交政府方审查。

    2.4.2政府方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设计文件。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政府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政府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项目建设。

    2.4.3如项目公司对政府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政府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

    2.4.5项目设计责任

    在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三、项目的建设1、项目建设要求

    1.1建设标准要求

    1.1.1设计标准,包括设计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使用年限、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等;

    1.1.2施工标准,包括施工用料、设备、工序等;

    1.1.3验收标准,包括验收程序、验收方法、验收标准;

    1.1.4安全生产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1.5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且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所依据的相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通常会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

    1.2建设时间要求

    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双方另行约定。

    1.3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1.3.1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1)项目进度目标

    项目进度应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进行实施。乙方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在每年的年末根据第二年的投资计划(详见项目进度表)对项目进度进行调整。

    (2)质量目标

    对于项目中的各子项目均应符合相应行业内国家、省级规范和法规对于项目质量的要求;

    (3)安全目标: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确保工程建设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减少和降低安全风险,应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关意外伤害保险。该规定也适用于乙方对其选用的各类施工单位,由乙方负责给施工单位落实;

    (4)环保目标:加强对噪音、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音,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并满足环保、水保验收要求。

    1.3.2项目计划

    应根据双方约定附件1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双方约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1)本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2)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3)其他非乙方原因的特殊情况造成项目的延误。

    1.3.3进度报告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2、项目建设责任

    在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并开始运营,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已部分或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2.1施工的一般要求

    2.1.1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2.1.2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2.2监理单位的管理

    项目公司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设计文件、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等进行签署确认。

    2.3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2.3.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2.3.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承包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2.3.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2.3.4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2.4施工计划

    2.4.1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应施工计划;

    2.4.2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协商解决。

    2.5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服从新绛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甲方关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指令,建设工地必须按期完全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无条件服从上述单位所要求的工程暂停施工指令,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单方负责承担。

3、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3.1为了能够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始运营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政府方往往希望对项目建设进行的必要的监督或介入,并且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些保障政府方在建设期的监督和介入权利的条款。

    3.2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

    3.2.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2.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2.3在特定情形下(例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等,但不应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

    3.3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公司应于地质勘查报告和项目施工设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提交县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准。

    3.4工程变更管理

    3.4.1乙方可以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线,不改变项目的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变更优化,并在10日内对设计变更情况向甲方报备。

    3.4.2在不限制前款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4.3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则乙方应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并取得甲方和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甲方和设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5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3.6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3.6.1法定验收

    (1)乙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验收。

    (2)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3.6.2验收通知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3.6.3验收合格报告

    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3.7工程建设保险

    3.7.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自费购买保险。

    3.7.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3.8工程保修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12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3.9建设期监管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3.9.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

    3.9.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节 项目的运营一、开始商业运营1、开始商业运营的条件

    1.1一般条件

    1.1.1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除一些不影响运营的部分)并且已经达到满足项目目的的水平;

    1.1.2已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计划完成项目试运营;

    1.1.3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

    1.1.4其他需要满足项目开始运营条件的测试和要求已经完成或具备。

    1.2具体安排

    试运营期安排(通常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形)

    1.2.1在项目完工后,技术上通过测试以确保性能的稳定性;

    1.2.2在项目开始运营之前,进行了人员培训或工作交接。

2、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商业运营的后果

    如果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2.1一般后果

    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

    2.2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果项目公司因项目公司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运营,则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3项目终止

    如果乙方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日,甲方有权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

3、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商业运营的后果

    甲方原因包括甲方违约以及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的风险。

    3.1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始商业运营的,项目公司有权主张延迟开始运营日并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赔偿的费用包括项目的实际损失。如存在甲方违约行为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2视为已开始商业运营

    对于因发生政府方违约、政治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导致项目在约定的开始运营日前无法完工或无法进行验收的,除了可以延迟开始运营日之外,还可以视为已开始商业运营,即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约定的开始运营日起计算政府付费。

    对于因污水来水量不足、进水水质严重超标等原因而导致无法验收的,除了可以延迟开始运营日之外,还可以视为已开始运营,即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约定的开始运营日起计算政府付费。

二、运营期间的相关事项1、项目运营的标准和要求

    1.1运营技术标准或规范

    运营技术标准或规范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1.2服务质量要求

    服务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为保障项目的运营质量,项目公司应当编制运营与维护手册,载明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之前报送甲方审查。

    1.3运营期间污水处理厂收集进入管网的污水水质,为园区各企业经过预处理后达到二级标准的水质。

    2、运营责任的划分

    项目的运营由项目公司负责。

3、暂停服务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一些可预见的或突发的事件而暂停服务。暂停服务一般包括两类:

    3.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会导致项目定期暂停运营。对于这种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3.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3.2.1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3.2.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向项目公司进行赔偿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进行延展运营期限;

    4.2.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三、计量

    1、乙方应在进水接入点和出水交付点应分别安装【两个】流量计,计量进水水量和出水水量。该等流量计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前必须经甲乙双方检测,并经过政府相关计量监管机构检验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等流量计应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信息读存的功能。

    特殊工业企业排放特殊工业废水,应采取专管专送至污水处理厂,并单独设置进水流量计。

    2、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污水计量装置的开始读数应重设为零。

    3、乙方在使用上述流量计时应确保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进出水水量,并应确保该等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甲乙双方传递计量结果。

    4、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运营月约定的时间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如果甲方代表未到场,乙方将单独读数,并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相关数据。水量读数单应包括上月读数、本月读数等内容。

    5、在暂停服务期间,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暂停服务期首日和暂停服务期结束后第一日的9:00时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作为暂停服务期的污水处理量计量的依据。若甲方代表未到场或虽到场但不签字,按照上款规定处理。

    6、进水流量计当月确认数与上月确认数之间的差值为当月的进水水量,并作为保底水量的计算依据,并以此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7、甲乙双方应对流量计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1)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安装后,以及此后每年至少一次联合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

    (3)甲乙双方应记录流量计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字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4)若发现流量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乙方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新更换的流量计需经计量监管机构检验合格,同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8、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若任一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经甲方确认后,则以另一个计量装置读数为参照;若两个计量装置同时发生意外故障,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污水进水量或实际污水处理量由双方协商解决,以发生故障日上三个月的日平均值为参照。

    9、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四、甲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甲方对于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甲方环保职能部门定期对园区内各个排污企业排出的污水进行(二级)预处理水的在线计量监测,并同时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对园区内各排污企业的进水水质予以监测;

    (5)在项目公司的运营有可能导致项目终止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

五、公众监督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产出标准、运营绩效等,水质报告。

第九节  项目的维护一、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1、项目维护责任

    项目公司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及维护方案和手册的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该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维护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2、运营维护标准

    2.1运营维护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投资建设的全部项目设施的养护、维护均由项目公司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的日常保养、日常小修和中修,以及运营管理。

    2.2计划外的维护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对于计划外的维护事项,责任的划分与计划外暂停服务基本一致,即:

    2.2.1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2.2.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向项目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并延展项目期限;

    2.2.3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3、大中修、更新改造

    3.1范围

    运营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3.2触发条件

    经相关技术状况指标检测,依据相关规范本项目应当大中修、更新改造,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实施。

    3.3实施方式

    按照本合同关于项目建设的程序和要求的约定实施,并根据实施时法规、标准、规范变化情况相应调整。

二、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权,与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权类似,主要包括: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形下入场检查,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供意见,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

第十节 股权变更限制

    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实际控制人,进而有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实施。鉴此,为了有效控制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在本合同中约定了限制股权变更的条款。

一、锁定期1、锁定期的含义

    锁定期,是指限制社会资本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会直接规定:在一定期间内,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发生上文定义的任何股权变更的情形。

2、锁定期期限

    锁定期的期限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常见的锁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例如2年,通常至少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

3、例外情形

    在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

    3.1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3.2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

二、其他限制

    约束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资格,并继承转让方相应的权利义务等。

三、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政府方将有权因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四、项目公司章程

    项目公司成立后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公司章程,并按章程规定运营管理。公司章程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提交甲方备案。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项目公司提供进行污水处理服务并按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从商业运营日起,项目公司每月向甲方开具账单,该付款通知书需经甲方及环保局审核后再由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将列入县财政预算。

    试运营期间,财政局仅向项目公司支付实际污水处理量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而不承担达不到最低污水量的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即不承担试运营期间保底水量的承诺责任)。正式商业运营期间污水处理的基本水量,即“保底水量”为4000立方米/日。

一、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及其调整1、双方确认,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初始合同单价为人民币4.45元/立方米。2、因特许经营期限长达二十余年,与项目公司运营成本相关的因素将可能在期间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约定的水价调整周期和客观调整因子(一般为电价、药剂价格、人工成本、CPI指数等),根据设置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3、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依据附件调价公式,自商业运营日起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一次调价自商业运营日后第二个运营年起执行。项目公司或甲方根据调价公式向新绛县人民政府上报书面调价申请,政府在法定时间内组织物价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根据调价公式进行审核,对实际的运营成本数据加上合理利润,与初始污水处理价格进行比较,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批准执行。      4、本项目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后,双方同意采用常规和非常规两种方式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       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常规调整      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常规调整采取公式法进行,调价因素包括动力成本、药剂成本、人力成本、污泥运输成本。污水处理服务费调价公式见本合同附件。2、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下列事件中的任何一项发生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首次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满二年;(2)乙方的用电价格发生调整。3、乙方的首次调价申请批准日之后,下列事件中的任何一项发生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自上一次调价申请被甲方批准之日起满二年;(2)乙方的用电价格发生调整。4、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委托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该调价公式中的系数和各成本项进行审计。甲乙双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调价公式中的相应数值。5、在上款所述的审计报告提交后,甲方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给予乙方同意或不同意调价的答复。乙方根据调价公式启动的新的价格在取得甲方同意调价的答复的下个月开始执行。甲方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方式给予乙方明确的答复的,则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按照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7‰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项目公司。三、非常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1、如果国家或地方的污水出水排放标准、污泥处置标准等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污水进水持续严重超标,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定:(1)如果上述事件仅导致乙方运行成本的增加,则双方应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价程序适用本节第一条的规定。(2)如果经双方协商确认需对系统进行改造、且由甲方投资建设的,则乙方增加的运行成本,应通过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弥补,调价程序适用本节第一条的规定。(3)如果经双方协商确认需对系统进行改造、且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则乙方增加的投资建设成本及运行成本,应通过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弥补,调价程序适用本节第一条的规定。(4)因国家对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调整,与本合同签订时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水价,以弥企业各项税费的增加。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费1、在特许经营期间,双方按以下方法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1)如当月累计实际污水处理量少于或等于当月累计基本水量时,则:F = P×B(2)  如当月累计实际污水处理量超过当月累计基本水量时,则:F = P×D 参数说明:F: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B:当月累计基本水量;D:当月累计实际污水处理量;P:污水处理服务单价。2、当某一运营月内存在乙方的计划内或计划外暂停服务时,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独计算。在乙方的计划内或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在此情况下,甲方不需按基本水量承担污水处理服务费,而以实际污水处理量向乙方结算该运营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基本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五、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1、甲方应从开始商业运营日之日起按月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且一律以人民币支付。2、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定污水处理量,并出具《污水处理量确认单》,环保局对当月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出具《污水处理质量报告》。乙方根据上述两项确认单据,出具并向甲方提交“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和“污水处理费发票”。3、甲方应在收到“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和“污水处理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新绛县财政局。新绛县财政局应在接到付款申请单和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付款通知单和发票中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4、如果甲方(新绛县煤化园区)对付款申请单和发票内容有异议,必须在接到付款申请单和发票的3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甲方对付款申请单和发票没有异议。5、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收款方指定的固定帐户,如果发生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六、进水水质不达标时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确定及支付模式在本合同中规定的进水水质不达标时:1、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日提供的污水进水含有的有毒物质或pH值超过本同规定的标准,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则甲方应补偿乙方的直接损失(罚金除外)。对于乙方已经尽力处理,但超出乙方处理能力而未能达标的污水排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不达标,并导致乙方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罚金支出。如任何第三方向乙方就环境污染责任提出赔偿要求,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相应责任。2、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日提供的污水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进水水质指标标准时,本着对环境负责的态度,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进行处理使之达标或实现减排目的,如因此造成乙方处理成本增加,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费用计算方式如下:(1)如果经乙方处理,出水水质达标的:增加成本金额 = 当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超标期实际处理污水量×{[(超标进水COD值-出水COD值)-(X-Y)]/(X-Y)}(2)如果经乙方采取处理措施,出水水质仍不达标的:增加成本金额 = 当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超标期实际处理污水量×{[(超标进水COD值-出水COD值)-(X-Y)]/(X-Y)}× 50%参数说明:X:本合同规定的进水水质COD标准(mg/L)。Y:本合同规定的出水水质COD标准(mg/L)。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为确保乙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其在特许经营期内义务,乙方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就其履约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

一、履约保函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5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乙方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向甲方出具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建设期的履约保函。

二、履约保函有效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6个月。每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前一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

三、履约保函的兑取

    如果发生因项目公司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如果乙方未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或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甲方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四、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2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原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五、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向项目公司签发工程交工证书或者视为已颁发工程交工证书后5日内,甲方应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合同解除的,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合同解除后60日内保持有效。

六、不免除义务

    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除履约保函外,根据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在建设中还可能需要出具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不同用途的保证金,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节政府承诺

    一、甲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三、甲方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污水处理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四、甲方授权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包括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期施工用电,运营期间供电(厂区红线外部分由授权方负责,厂区红线内由项目公司负责)、厂外供水、进厂道路;厂区红线外配套管网及必要绩效监测装置等厂外配套工程的建设、安装;可研、环评等编制报批前期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办理前期工作的剩余部分,授权方应将前期工作成果,如项目立项等资料,交给项目公司。五、甲方协助项目公司依法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六、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偿。第十四节  保险一、保险内容

    合作期内,乙方应根据国家法规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相关保险,保险费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项目运营成本。

二、保险要求

    1、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本行业惯例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保险。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三、保险条款的变更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一、法律的含义

    法律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

二、守法义务

    项目公司在实施PPP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上述广义“法律”的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P项目合同中应体现政府采购(包括社会资本选择和合同谈判)过程中依据政府采购现相关法律已确定的各项要求,例如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引进和本地化转移等要求。

三、法律变更的定义

    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四、法律变更的后果1、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或乙方收入发生变化,双方将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1.1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出报告(报告应列明该等法律变更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影响),甲方应对该报告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不得被不合理拒绝,如果拒绝则应提供合理理由并由甲方作出最终判断。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甲方合理作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它内容;

    1.2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2、法律变更的其他规定

    2.1如果发生上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对乙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2如果本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引致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乙方有权根据双方协商约定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收入;除前述规定外,若本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对乙方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一、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本合同中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旱灾,或任何其他天灾;

    (2)大规模流行病、瘟疫;

    (3)任何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不能归因于甲方或乙方的供电中断;

    (6)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条第一款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合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程序: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及时并不迟于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述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

    2、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超过三十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三十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3、协商和减少损失的责任: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为采取有效的措施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指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4、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以下办法进行计算:

    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公司无法处理污水或污水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等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甲方应按照污水处理厂在该等期间内的实际处理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限度内免除因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公司实际处理水量不足造成的违约金和/或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的违约金。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处理: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本项目造成实质性损害,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且该损害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妥善保管及维护项目。如果双方就修复本项目及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则双方应遵守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如果双方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合同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四、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相应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在PPP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1、免于履行

    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乙方可以免除污水处理的义务,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3、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去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4、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按第十八节的约定执行。

5、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一段期间,例如30天,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七节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由于本项目是涉及公众利益,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甲方需要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甲方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

一、甲方的监督权

    甲方监督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甲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公司经营现状。甲方的上述知情权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每一阶段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1.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项目公司有义务向甲方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在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还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1.2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通常还应定期向甲方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报告(说明设备和机器的现状以及日常检修、维护状况等)、严重事故报告、财务报告等。

2、进场检查和测试

    甲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条件,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

二、甲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具有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两类。

1、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1甲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为了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甲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特定的情形包括:

    1.1.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1.1.2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甲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甲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并且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

    1.2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发生了上述甲方可以介入的情形,甲方如果选择介入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其介入的计划以及介入的程度。该介入的法律后果如下:

    1.2.1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1.2.2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论项目公司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1.2.3因甲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2.1甲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项目公司违约,甲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应在介入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

    2.2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甲方在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2.2.1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将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2.2.2)在乙方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2.2.3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甲方付费中扣减或者由项目公司另行支付;

    2.2.4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甲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处理机制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甲方违约及赔偿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乙方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甲方基于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而对乙方实施罚款、取消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中,甲方存在过失的且对乙方正常的运营造成影响,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时,其应支付污水处理费的金额足以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时,甲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运营,致使污水出水水质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八节第九条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终止当月按保底水量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六倍的违约金。乙方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关于当期工程的部分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期工程投资额的110%的违约金。

二、项目公司违约及赔偿1、延迟开工、竣工

    因项目公司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项目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如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拖延日期超过60日,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2、绩效考核分数低于合格标准

    甲方有权根据约定的维护绩效考核分数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如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分数低于合格标准,并未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维护工作,并扣减可用性服务费支付金额,用以支付运营维护费用。

3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

    违约金=3×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四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某一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超标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物超标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浓度-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出水水量

    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化学需氧量(COD)

1千克

2、生化需氧量(BOD5)

0.5千克

3、悬浮物(SS)

4千克

4、氨氮(NH4+-N)

0.8千克

5、总磷(TP)

0.25千克


 
 

    注:就污水出水水质超标计算违约金时,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只计算其中污染物当量值较高的一项。

4、其它违约事项

    未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私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设施,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立即收回该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的项目设施,所造成的损失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不承担此项损失费用。

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1、临时接管触发条件

    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1.2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1.3项目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临时接管费用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四、非减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五、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发生的任何费用。

六、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七、期满终止

    项目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正常运行且不存在任何用益物权及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和其他产权纠纷,保证所有资产的产权完整性不存在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移交结束且质量保证期满后,项目公司予以清算。

八、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2、项目公司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3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清算或破产的;

    4、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

    5、如果甲乙双方对扩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甲方则需采取应急措施,按提前终止合同事宜约定办理。

九、项目公司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并且不是由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向甲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和声明被证明严重有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或使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累计拖欠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总额达到100万元,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合同的;或连续三个月的污水处理费支付低于50%;或一年中累计四个月的污水处理费支付低于50%;或累计已有六个月的污水处理费支付低于50%且没有补足的;

    3、甲方在接到乙方关于拖欠污水处理服务费的通知后六个月内未能安排财政资金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4、污水进水水质在1个月中有20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进水标准,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运行的;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运营;

    6、甲方对本合同的其他任何实质性违约,且在乙方就此发出纠正通知60天内仍未能补救该等违约。

十、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十一、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本节的约定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及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后,双方应在30天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项目公司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项目公司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时间内未能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十二、终止的后果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三、终止后的补偿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形,则在追究任何一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乙方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补偿金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1、当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终止时,甲方应补偿的数额为:

    Bc=Jx1.20

    2、当本合同因乙方的违约而终止时,甲方应补偿的数额为:

    Bc=Jx0.8

    3、当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终止时,甲方应补偿的数额为:

    Bc=J-Bx

    4、当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补偿的数额为:

    Bc=Jx1.06

    参数说明:

    Bc: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补偿数额;

    J:截至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在本项目中累计的资本性支付减去累计折旧、摊销总额所得的值;年折旧率和摊销率均按4%计算;

    Bx: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获得的保险赔付。

    双方可共同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甲方如逾期支付补偿金额或接收费用,对逾期支付的款项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因提前终止发生的公证、鉴定、审计等费用,若为甲方责任,则由甲方承担;若为乙方责任,则由乙方承担;若为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终止的,则由双方平均分摊。因提前终止而发生的税收支出,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四、终止后甲方的权利

    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项目公司发生本节第八条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项目公司接管项目设施的管理养护,以使项目设施继续使用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使用;

    2、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管理养护项目设施不应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设施所有权人的义务;

    3、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管理项目设施期间,项目公司有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以后发生的管理维护费用。县财政部门无义务向项目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管理维护;

    如果在本节第八条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十五、终止后项目公司的权利

    1、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甲方发生本节第九条所述事件,乙方有权选择立即停止运营,甲方因此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有权在甲方未能及时接管的前提下寻找第三方接管,接管费用及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3、如果在本节第九条所述事件发生之后,乙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乙方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节  项目的移交一、移交日

    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后60日内,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须的设备、土地使用权、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限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移交范围1、移交内容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完好无偿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1.1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1.2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项目设施、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如可以转让);

    1.3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所有的维护手册、维护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以使甲方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

    1.4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1.5项目公司的债权,以及潜在的或有事项由项目公司负责清理或承担;

    1.6项目公司的终止注销清算,由项目公司于移交保证期届满之日后,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执行。

2、移交前提条件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移交开始之前,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项目所有资产应列名目。

3、移交标准

    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指标总评分达到约定标准,此为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何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如果未能达到移交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且项目公司拒绝修复;或者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从欠付给项目公司的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如欠付服务费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向项目公司追缴。

    由于非项目公司原因,甲方未能在移交日起30日内进行移交验收,则视为通过移交验收。

三、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1、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届满12个月前,成立由国资、财政、环保、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及项目公司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项目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2、移交程序

    2.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好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2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2.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四、移交保证和技术的转让1、移交保证

    1.1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得到良好的管理维护;

    1.2移交保证期为自移交日起6个月。在项目设施由乙方向甲方移交后(自移交日起)6个月内,乙方须履行保修义务,但因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自身过错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1.3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将其发现的缺陷或损坏于保修责任期内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证据以证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该等缺陷或损坏没有过错。乙方应尽快自费修复此等缺陷或损坏。

2、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管理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项目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指定的接收人不因遭受损失。

五、人员和人员培训

    不迟于移交日前3个月,项目公司将向甲方提交一份在移交日之后可供甲方聘用雇员名单,包括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

    甲方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公司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2个月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和项目公司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项目公司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六、风险转移

    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七、移交费用

    移交过程中双方各自负担己方所产生的费用。

八、移交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九、合同期限及相关事项

    项目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管理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时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需签订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认为有效的,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十、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甲方合理要求,项目公司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维护合同(如有)、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应尽全部合理义务保护甲方免受任何此类损害。若该等合同对项目的管理和维护是必需的,经甲方要求,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无偿转让上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移走乙方的相关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物品及本项目管理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技术资料或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的必须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及风险。

第二十节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二、争议解决

    1、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2、若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行政审批或监管而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3、若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提出仲裁,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4、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节 合同的其他约定一、合同变更与修订

    1、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遇到污水处理量持续达到一期一阶段运营承受能力时,则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启动一期扩建程序。

    3、扩建后的政府付费机制(污水费单价)则需重新测算确定。

二、合同的转让1、甲方的转让

    甲方与其他的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由调整或合并后的部门作为继承实体,并承担下列责任:

    1.1具有承担政府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

    1.2接受并完全承担政府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服务合同的义务。

2、乙方的转让

    2.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2自合同生效日期起五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让方之间在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项目公司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让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①具备运营二个以上不小于项目同等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验;

    ②注册资本金不小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③具有良好的商誉。

三、权益的质押

    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在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有权质押项目经营权。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批准的前提下有权质押、转让、租赁本项目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但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质押、转让、租赁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获得的银行贷款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并接受甲方或其指定人员的检查,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抽逃;非因本项目建设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

    2、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四、保密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五、信息披露

    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廉政和反腐

    合同双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并签订廉政责任书。

七、不弃权

    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合同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八、通知

    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的所有通知、声明等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1.1直接递交;

    1.2传真或电子邮件;

    1.3特别专递、挂号信。

    2、采用直接递交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则到达的日期被视为送达当日。

    3、如果是以特快专递、挂号信送达的,则投递邮戳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的日期。

    4、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5、任何一方住所地变更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即作为新的地址,双方之后的通知、声明等函件应按新地址送达。

九、合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适用本合同签署时现行的或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六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

    各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17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新绛县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甲方: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办事处(公章)

    授权代表:

    日期:2017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2017年月日

    (以下待项目公司成立后补充签署)

    项目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附件: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公式

    1、本《污水处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调价公式为:

    Pn=Pn-1×K1+P′

    K1=C1(En/En-1)+C2(Mn/Mn-1)+C3(Sn/Sn-1)+C4(Wn/Wn-1)+C5×CPIn-1

    参数说明:

    n:调价当年;

    n-1:调价当年的上一年;

    Pn:第n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Pn-1:第n-1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P′:因法律法规变化或甲方要求,项目必须新增投资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对污水处理厂的要求而导致的费用(包括投资和运营费用)变化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价调整额;

    K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价系数;

    En:第n年份的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加权平均电价(高峰电价、平段电价和低谷电价分别乘以其执行小时数,再除以24小时);

    En-1:第n-1年份的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加权平均电价,计算方法同上;

    Mn:第n年份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实际使用的化学品加权平均市场价格,该数据应从山西省新绛县统计局编制的《新绛统计年鉴》中获取,如果该年鉴中没有此数据,应从山西省统计部门获取,如果仍然无法获得此数据,双方可协商以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为依据;

    Mn-1:第n-1年份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实际使用的化学品加权平均市场价格,数据获取方法同上;

    Sn:第n年份山西省新绛县统计局编制的《新绛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Sn-1:第n-1年的山西省新绛县统计局编制的《新绛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Wn:第n年份的项目公司每吨污泥运输成本;

    Wn-1:第n-1年的项目公司每吨污泥运输成本;

    CPIn-1: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第n-1年度消费价格指数;

    C1:电费成本占污水服务费单价的比例,见下文C1-C5之初始取值表;

    C2:药剂成本占污水服务费单价的比例,见下文C1-C5之初始取值表;

    C3:人工成本占污水服务费单价的比例,见下文C1-C5之初始取值表;

    C4:污泥运输占污水服务费单价的比例,见下文C1-C5之初始取值表;

    C5:调整系数,取值=1-C1-C2-C3-C4,见下文C1-C5之初始取值表。

    2、第一次调价应参照本项目投资人提供的文件中的相关数据确定。以后每次调价,双方应对调价公式中系数C1到C5的数值重新确定,用于下一次调价。

    3、C1-C5之初始取值表:

 

C1

C2

C3

C4

C5

参数

30%

5%

15%

10%

40%


 
 

    4、因法律法规变化或甲方要求,项目必须新增投资而导致的费用(包括投资和运营成本)发生变化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污水处理费单价增加额(P′)=新增投资引起的吨水成本增加+新增投资引起的吨水运营成本增加=(新增投资额/5+年利息额)/年约定或实际污水处理量+年运营成本增加额/年约定或实际污水处理量

    其中:年利息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的5年以上(不含5年)贷款利率计算。


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05月23日

关键字:污水处理,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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