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11-01,截止日期:2017-,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吕梁交城县民政局交城县社会福利养护院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磋商预公示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山西-吕梁-交城县,所属行业分类:民政局,招标代理: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LPPPCG-201703,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1、项目名称:交城县社会福利养护院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竞争性磋商
2、项目编号:ZLPPPCG-201703
3、采购公告日期:2017年10月10日
4、竞争性磋商时间:2017年10月20日
5、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17年10月27日
6、磋商小组专家名单:李海清、高强、赵蕊芬、冯昆、张巧娥
7、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名单:
交城县人民政府:桑小平 褚兆雄 权扣维 李志武 王建国 张俊刚
连育茂 郝锦亮 杨雪飞 赵超
社会资本:齐景光 武晶 刘红枝 侯洋
8、预成交情况
预成交社会资本:交城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交城县天宁镇西街杨家底组
法定代表人:武锦昌
9、预成交标的:
社会投资人合理利润率(%) |
8.31% |
免费承担的应政府供养对象的床位数比例(%) |
15% |
合作期 |
17年(自PPP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其中建设期30个月,运营期14.5年。 |
项目建设质量目标 |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有关标准及规定 |
10、主要预成交条件:
(1)合作期:合作期为17年(自PPP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其中建设期30个月,运营期14.5年。
(2)项目总投资
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7351.78万元,PPP测算调整估算总投资7513.23万元。
(3)合作范围
1、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用PPP模式,具体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运作,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2、政府与成交社会资本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SPV养老机构,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出资10%,成交社会资本出资90%。
3、项目SPV养老机构组建后,政府方与项目SPV养老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将本项目建设、运营权授予项目SPV养老机构。
4、项目合作期间,项目SPV养老机构承担本项目主体及附属设施整体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并保证设施完好,满足正常运转,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考核。项目合作期期满,无偿地将本项目及其相关资产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11、成交结果公示期: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7日
12、谈判备忘录(见附件1);
13、联系方式
采购人:交城县民政局
地 址:吕梁市交城县永宁路与龙山大街交叉口南
联 系 人:王建国
联系电话: 0358-3522887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府西街96号怡丰商务1407室
联系人:靳攀 杨晶 马云丽
电 话:0351-4030638
邮 编:030002
邮 箱:zlpppyj@sina.com
附件1:谈判备忘录
交城县社会福利养护院PPP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会议时间:2017年10月27日
会议地点:交城县政府二楼会议室
与会人员:
交城县人民政府:桑小平 褚兆雄 权扣维 李志武 王建国 张俊刚
连育茂 郝锦亮 杨雪飞 赵超
社 会 资 本:齐景光 武晶 刘红枝 侯洋
交城县社会福利养护院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于2017年10月20日完成潜在社会资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评定工作,评选出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交城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与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本项目组建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以下简称“谈判工作组”)由政府特聘PPP律师、项目实施机构、财政局、发改局组成。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于2017年 10 月 27 日举行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如下:
一、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的确认
1 |
交城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与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 社会投资人合理利润率:8.31% 免费承担的应政府供养对象的床位数比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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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实施要求有关内容的修改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页码、位置 |
原条款内容 |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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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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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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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PP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序号 |
PPP合同章节、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1 |
鉴于(4) |
如发生SPV养老机构经营不善或其他本合同规定之SPV养老机构违约情形,成交社会资本应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
删除 |
2 |
第8.2条 |
甲方提供的条件 |
增加:本项目所需配套设施由甲方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民政部最新养护楼标准采购完毕。该笔支出不计入甲方应付项目资本金。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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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第1款 |
在整个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实施。 |
在整个合作期内,项目SPV养老机构应负责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实施。若项目所涉建筑物在运营期内需要大中修、所涉设备需更新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
4 |
第40条“绩效考核和付费支付表” |
整改,不付款 |
整改合格后,按照70%付款 |
5 |
第49(3)条 |
包括:本项目合作期内申请到的各项专项资金、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奖励、贴息等,均由政府掌握使用,用于上述资金指定用途,也可用于项目SPV养老机构政府方注册资本金、项目SPV养老机构资本公积金或冲减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政府对项目SPV养老机构的奖励等用途。 |
本项目合作期内申请到的各项专项资金、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奖励、贴息等,除建设期专项资金由政府掌握并用于对应用途外,其余款项均由项目SPV养老机构所有,专款专用,甲方有权监督。 |
6 |
第49(4)条 |
政府奖励 |
增加:为促使社会资本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运营期内前四年超过入住率部分的经营利润作为社会资本的奖励,第五年以后每年的经营利润的70%作为对社会资本的奖励(经营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成本) |
7 |
第52条第4、5款 |
由甲方对上一年度SPV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应当于(双方商定时间)之前按照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上一年度运营补贴。若甲方未能准时支付运营补贴费用,乙方可依据本合同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甲方支付时间过长,并经乙方书面申请仍未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赔偿。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足额支付,并且非乙方造成的支付金额扣减的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赔偿。 |
1、甲方每年分两次向乙方支付运营补贴,首次应于乙方偿还银行本息前一个月支付;剩余部分应于(双方商定时间)之前按照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 2、增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
四、《股东协议》有关内容的修改
序号 |
股东协议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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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SPV养老机构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
序号 |
股东协议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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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备忘录一式 10 份,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各执 4 份,咨询机构、律师各执 1 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签署页】
各方签署:
【项目实施机构全称】(盖章):交城县民政局
授权代表:
【社会资本方全称】(盖章):交城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山西长城路桥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7年 10月27 日
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