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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2018-01-17 01:20:07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山西-运城-稷山县 招标业主/代理:  稷山县水利局/山西神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8.01.16 截止时间:  2017-12-18

摘要:本公告受稷山县水利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1-17,截止日期:2017-12-18,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运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预、公示中标公告,所属区域:山西-运城-稷山县,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山西神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稷山县水利局,招标编号:Z14080001591722462402,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山西神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稷山县水利局的委托,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Z14080001591722462402,经评标委员会认真、仔细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推荐排名前三的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分别为: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2、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实施机构稷山县水利局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于2017年12月27日与评审报告推荐排名第一的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通过谈判,稷山县水利局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定谈判备忘录。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

    2、项目编号:Z14080001591722462402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资格预审公告日期: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3日

    5、资格预审评审时间:2017年11月20日9时00分

    6、投标邀请发出时间:2017年11月24日

    7、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8日14时30分

    8、开标时间:2017年12月18日14时30分

    9、确认谈判时间:2017年12月27日

    10、谈判备忘录签定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1、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日期: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2日

    二、预中标、成交结果

    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

    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王文龙、杨烨、张艳玲、张世杰、宁良菊、张心心、刘普柳

    四、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任泽民(组长)、郑怀山(副组长)、杨永江、马汉民、梁勤杰、翟俊义、李喜轩、董志强

    五、合同文本见附件

    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PPP项目实施机构):稷山县水利局

    地址:稷山县稷王南路7号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18834486655

    2、招标代理机构:山西神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天泰凤凰公寓1610室

    联系人:郑先生13994888867,秦先生15034568811

    电话:0359-8701923

    如对上述公示有异议,请在质疑期内与山西神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投标网、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运城市政府采购网、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实施机构:稷山县水利局

项目咨询机构: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神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

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

甲方:稷山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任泽民,局长

乙方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董事长

乙 方2: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虎,董事长

鉴于:

1、为改善稷山县环境质量,进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稷山县政府同意实施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

2、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稷山县财政局于2017年11月14日批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

3、根据稷山县政府的授权,甲方获得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事项,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乙方投标文件及补充协议等。

1.1.2、“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指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

1.1.3、“乙方”指乙方1与乙方2组成的联合体;“二乙方”指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成员。

1.1.4、“服务费”指政府在运营期内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政府付费,由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二部分组成。

1.1.5、“设施设备”“项目设施设备”指本项目范围内所有防洪、景观设施及相关设备、附属设备。

1.1.6、“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1.1.7“甲方的要求”   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1.8、“临时工程” 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1.1.9、“履约保函”、“乙方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各个阶段保函。

1.1.10、“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需要而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1.1.11、“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

1.1.12、“生效日”指双方正式签署本合同正文之日,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1.1.13、“投标文件”   指乙方于2017年12月16日向甲方委托的运城神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投标文件以及应招标人要求而做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1.1.14、“建设投资总额”、“建设成本”指建设前期及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工程建设支出和建设期贷款利息支出之和;计算标准和口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1.1.15、“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包括1年期基准利率和中长期(5年)贷款基准利率。

1.1.16、“移交日”指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其他日期。

1.1.17、“运维服务”   指本项目范围内的设备运行、水体保洁、河道清淤、设备设施维护和应急处理等服务。

1.1.18、“运营期”指自运营开始日起至合作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1.1.19、“已完工程造价”指建设期内,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已完成工程的全部成本,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考虑工程费用下浮3%后的审计确认数额。

1.1.20、“备品、备(配)件”指合同终止后乙方移交项目时附属移交的备品、备件(不包含设备买卖合同附属备品、备件),其价值按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

1.1.21、“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1.1.22、“适用法律”   指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2.1.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1.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1.2.1.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2.1.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1.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1.6、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第二条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

2.2、项目建设内容:对5.1km长的河道主槽进行疏浚拓宽,工程建设完成后可形成总蓄水面积84.4万m2、蓄水总量约176.5万m3的城市水系。

2.3、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融资及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即稷山县政府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义务。

3.2、本项目具体采用PPP模式中的BOT模式。

3.3、项目建设形成的有形资产及运营期内更新改造形成的有形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或甲方代表的县政府);项目公司享有投资形成的无形资产。

3.4、甲方确保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并通过县人大决议。

第四条 合作期限

4.1、合作总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设定为1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9年。

4.2、建设期内,基于本合同约定,建设期延长的,不影响运营维护期限。

第五条项目公司的相关约定

5.1、项目公司由稷山县政府指定的水投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

5.2、项目公司的表决权按股权比例行使,不受分红安排的影响。

5.3、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按项目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5.4、项目公司董事会中,政府方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事项以及涉及生产安全、资产安全、对外抵押担保、突发事件等享有一票否决权。

5.5、股权变更限制: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这种转让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行政命令。

第六条项目建设资金

6.1、项目公司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项目公司成立时,分批出资到位。

6.2、建设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拨付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6.3、除项目公司资金和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外,其它建设资金由乙方向银行贷款或向其它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筹集

6.4、乙方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由乙方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6.5、乙方向金融机构融资应于项目公司成立且完成金融机构所需的行政批复及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材料齐备后六个月完成融资交割。

6.6、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的一切融资之所融资金仅限用于本项目需要的目的。

第七条 项目用地

7.1、本项目由甲方负责完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总面积1409.7亩)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及土地流转等工作,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入PPP项目总投资。

7.2、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甲方,甲方应确保乙方在合作期内有权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利用项目用地。

第八条项目建设

8.1、前期工作: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可研、环评、立项、选址、土地预审、监理、PPP咨询等工作,由甲方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8.2、项目建设内容:为本合同第2.4项约定内容,具体以施工设计图为准。

8.3、项目建设主体:乙方作为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直接根据本合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与项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工作和相应风险。

8.4、项目建设标准

8.4.1、设计标准:防洪能力为20年一遇(1750m3/s);抗震设防标准为烈度7度、基本地震峰值加速度0.15g

8.4.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8.4.3、安全标准:参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2005《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现行有效标准。

8.4.4、环境标准:参照JTGB03-200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现行有效标准。

8.5、项目工期

8.5.1、项目建设期限为1年,自开工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8.5.2、开工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

8.5.3、竣工验收日:项目建设完成且完成试运营后验收合格之日。

8.6、安全施工

8.6.1、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中的规定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8.7、建设期保险:建设期内乙方必须向保险机构投保,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8.10、建设投资总额计算

8.10.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委托造价机构,依据本合同生效之日有效的相关山西定额、相应的费用定额以及稷山县的材料指导价格,编制工程预算价格,并经财政评审后,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基本依据。

8.10.2、建设期间发生物价变动,以工程预算价格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基准价格;

8.11、建设期考核

8.11.1、项目建设完成并经乙方组织完工验收后,进行试运营;同时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约定建设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中存在缺陷,给予整改期限,乙方应在整改后,重新验收。

8.11.2、竣工验收通过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九条  项目运营和维护

9.1 运营和维护范围

9.1.1、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要包括照明设施、防洪堤、护坡、液压坝、钢坝闸的运行、维护保养,河道信息化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管理用房的维护等。

9.1.2、水体保洁:主要包括清除杂草、废弃物、漂浮垃圾,保证蓄水区水环境良好、水面清洁美观。

9.1.3、河道清淤:根据自行监测或水利部门对河道淤积的检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蓄水区河道进行清淤,保证蓄水量达到设计指标。

9.2、运营维护服务的基本要求

9.2.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设备,使项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9.2.2、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运营和维护质量。

9.3、运营和维护的主体

9.3.1、乙方应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所提供的运营、维护服务的专业水平。

9.3.2、为切实保障项目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维护机构提供部分维护服务

9.4、运营维护期限

9.4.1、运营维护期限为9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次日开始起算,经9个公历年度后相应公历日为运维终止日;上述运维期限不受建设期限延长的影响。

9.4.2、本合同履行期间解除或提前终止的,运维终止日为合同解除日或提前终止日。

9.5、运维期保险

9.5.1、运维期内,乙方应以工程总投资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受益人之一为甲方。

9.5.2、出现保险事故,保险赔款首先用于项目设施设备的修复、重建。

9.6、甲方监督

9.6.1、为了更好地保障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质量,在开始运维之前,乙方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并提交政府审核。

9.6.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运营维护记录。

9.7、临时接管

9.7.1、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质押项目公司股权的;(2)擅自将项目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年度运营绩效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7.2、临时接管期间,由临时接管小组代行乙方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力,临时接管小组的成员由甲方组织有关政府部门成员和专家人士组成;

9.8、绩效考核

9.8.1、运维绩效考核标准:(见本合同附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汾河干流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项目运维绩效考核标准)。

9.8.2、绩效考核周期:按运维年度进行考核,运维年度内考核不低于4次

9.8.3、绩效考核主体:甲方可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实施考核或协助实施考核。

9.8.4、绩效考核结果:甲方根据运维年度内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调整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第十条  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10.1、服务费由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构成。

10.2、可用性服务费

10.2.1  、可用性服务费计算: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规定,可用性服 务费计算公式为:

其中: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为按8.10项计算的建设投资总额扣减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10.2.2、可用性服务费的调整

10.2.2.1项目运维期内,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幅度不超过5%部分,由乙方承担或享有;调整幅度超出5%以上部分,甲方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做相应调整

10.2.2.2根据8.11项考核结果调整可用性服务费;根据9.8.4项的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考核年度的可用性服务费。

10.2.3、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

10.2.3.1甲方按年支付乙方可用性付费,共分9笔支付。

10.2.3.2第一笔支付时间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的25个工作日内。

10.3、运维绩效服务费

10.3.1、运维绩效服务费标准: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按乙方中标价执行,运维绩效服务费不包括超出设计使用寿命而进行的设施、设备更新和基于设计使用周期的大修。如出现政府根据水利工程相关规程、规范批准的大修,费用由政府另行支出。

10.3.2、物价变动时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调整

按调价公式:Rn=K×Rn-3

10.3.3、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

10.3.3.1运维绩效服务费按运维年度支付;每一运维年度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该运维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

10.3.3.2 具体支付金额按该运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见本合同第9.8.4项约定)。

10.4、付款程序

10.4.1、每次付费前2个月,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可用性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账单(下称“付款通知”),同时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供甲方审核。

10.4.2、乙方应在付款期限届满20个工作日前,开具相应发票;否则,付款期限顺延。

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

11.1、移交日:移交日为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为第9运维年度终了之次日。

11.2、移交准备: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彻底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在符合使用条件下进行移交。

11.3、移交范围

11.3.1、项目设施设备所占用的土地。

11.3.2、项目设施、设备及相关备品备件。

11.3.3、项目设施设备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协议的利益(如可以转让)。

11.3.4、其它物品与资料。

11.4、移交方式

11.4.1、资产移交:即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项目公司清算后解散。

11.4.2、股权移交: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的同时,将项目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所有财产(不含项目资产)在偿还项目公司债务、妥善安置职工后剥离给乙方。

11.5、移交程序:移交日12个月前,双方成立移交工作组,工作组应建立移交工作机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资产、资料的详细清单;移交完成后,对移交工作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乙方履约担保

12.1、履约保函种类

12.1.1、建设期保函:自项目公司成立后且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由乙方提交甲方,建设期保函于运维期保函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2.1.2、运维期保函: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交甲方,运维保函于移交维修保函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12.1.3、移交维修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第八运维年度终了之前由乙方提交甲方或稷山县政府指定机构,保证履行移交后12个月内的保修义务;

12.2、履约保函性质:乙方提交的上述履约保函为中国境内国有银行标准格式的保函。

第十三条违约与解除

13.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3.2、因项目审批事项及土地拆迁不能按期完成,致项目在本合同成立后1年内不能开工,或开工后停工达1年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3、因项目融资不足、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其它乙方原因,致项目不能按约定工期竣工,按每日1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6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4、运维期内,因乙方违约致甲方临时接管60日内,乙方不能纠正违约的或乙方连续2个考核周期或累计3个考核周期均达不到60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5、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服务费,逾期30日后,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函;催告后60日内仍未支付且未达成延期协议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应付款的利息(按同期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与法律变更

14.1、不可抗力

14.1.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指发生政治、自然灾害、社会等不可抗力事件。

14.1.1.1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指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结合本项目设计标准,洪灾界定标准为超过20年一遇(1750m3/s)以上的洪水;地震界定为超过抗震设防烈度7度、基本地震峰值加速度0.15g的地震;

14.1.1.2社会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且其严重程度达到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

    14.1.2、建设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本合同迟延履行的,工期顺延。

14.1.3、运营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本合同迟延履行的,本合同是否顺延,由双方协商确定。

14.1.4、责任免除: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迟延履约承担违约责任。

14.1.5、因不可抗力致本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政府行为和法律变更

14.2.1、建设期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致建设成本增加的,双方各半承担;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所增加贷款利息支出,双方各半承担。

14.2.2、运营期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致税务支出增加,且项目公司无法抵扣的,双方各半承担。

14.2.3、合同履行期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已履行部分,双方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为此,争议产生后,双方应成立协调小组,对争议事项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调查,提出解决方案。

15.2、第三方调解:争议产生后,双方均可委托专家或共同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15.3、单方解除合同效力诉讼: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况下,仅就单方解除效力事项,另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5.4、仲裁:除15.3项外,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所生一切争议,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5、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仲裁后,与仲裁事项无关的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仍应正常履行;仲裁裁决做出后,按裁决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补充与修订

16.1、对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6.2、合同履行中出现(1)法律、政策变化;(2)部分合同条款侵害公共利益;(3)中期评估中提出的必要变更;(4)因部分合同条款的规定,乙方难以持续运营本项目等情况时,双方可启动变更协商,是否变更,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准。

16.3、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且乙方无重大违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双方协商一致,且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十七条 保密

17.1、因签订、履行本合同,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乙方对知悉的甲方、其它参与 政府部门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7.2、各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

18.1、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双方有义务向社会披露项目建设、运营中的有关信息,及时答复社会公众对项目的关注事项。

18.2、社会公众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乙方提出意见。双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通知

19.1、本合同履行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专人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19.2、甲方送达地址为联系人为: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乙方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为: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19.3、任何一方更改第19.2项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19.2项所列内容进行送达,不论另一方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完成。

第二十条合同组成及效力

本合同由合同正文、附件、乙方投标文件、补充协议等组成,各组成部分效力相同;合同正文、附件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承诺或安排为准;补充协议构成对合同正文、附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的,补充协议优先执行;二份以上补充协议发生冲突的,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优先。

第二十一条成立、生效

21.1、本合同以中文订立,共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各份效力相同。

21.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山西神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01月16日

关键字:工程,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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