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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预中标公告
2018-05-17 12:21:43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山西-运城-盐湖区 招标业主/代理:  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8.05.16 截止时间:  2018-3-20

摘要:本公告受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5-17,截止日期:2018-3-20,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预中标公告,所属区域:山西-运城-盐湖区,所属行业分类:污水处理,招标代理: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招标编号:Z14080001591728270202,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委托,就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于2018年3月20日9时00分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经过客观公正的评定,按照评审小组评审后的推荐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

    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诚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

    浦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排名第四的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3日,项目实施机构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成立了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与评标报告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的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经过谈判,率先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社会资本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谈判备忘录。现将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2、项目编号:Z14080001591728270202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资格预审公告日期:2018年1月3日

    5、资格预审评审时间:2018年1月24日

    6、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2月27日

    7、开标时间:2018年3月20日

    8、谈判时间:2018年4月3日

    9、谈判备忘录签定时间:2018年5月7日

    二、预中标社会资本方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三、预中标情况

 

合作期限

30年

估算投资额

14224.18万元

初始污水处理价格

1.45元/吨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袁晓燕、黄涛、王文龙、姚虹、郝丽丽、雷世民、张心心

    五、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张秀丽、董学亮、牛淼、李军平、刘增禄、赵亚伟、李冲锋、李汀昊、刘金鑫

    六、公示期

    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3日

    七、合同文本见附件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红旗西街288号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财富大厦二单元(902室)

    邮编:044000                                    邮编:044000

    联系人:王峰                                    联系人:谭女士

    联系电话:13008004664                           联系电话:0359—2238558  15721699972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ycyuheng@163.com

    

    本框架协议于2018年【5】月【7】日由下列双方在运城市盐湖区签订:

    甲方:【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政府职能机构。

    乙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社会资本),待中标社会资本与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PPP合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乙双方签署承继本项目PPP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

    鉴于:

    (1)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框架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框架协议指南(2014年版)》的有关要求,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PPP项目,以BOT的运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污水处理服务;

    (2)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授权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3)中标社会资本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将来签订PPP项目合同,与盐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在盐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通过与甲乙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继承中标社会资本在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框架协议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框架协议。

    一、项目主要信息

    项目名称: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

    项目地点: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羊驮寺村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项目服务范围:南起大运高速公路北侧,西以临猗县和盐湖区行政区为界,北至北相镇南,东部大致以北相镇行政管区划为界35平方公里区域,包括北相镇19个行政村,大渠办5个行政村,姚孟办2个行政村,冯村乡3个行政村,以及盐湖区工业园、盐湖文化产业园和舜帝陵景区等。

    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日处理能力4.00万立方米/日;其中一期工程日处理能力2.67万立方米。

    项目投资规模:本项目估算投资为14224.18万元,其中一期投资11400.04万元。

项目处理工艺:A/A/生化池+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二、PPP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一、项目的范围

    1、项目合作内容

    项目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甲乙双方的工作内容。

    1.1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1.1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及项目设计,具体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土地指标报批、项目施工图,并向潜在社会资本提供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供其投资测算之用;

    1.1.2参股项目公司,以现金出资形式入股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公司10%的股权;

    1.1.3监督项目公司的项目建设质量及进度,约束项目公司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

    1.1.4负责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1.5督促项目公司及时移交项目档案等项目材料。

    1.1.6组织项目招标工作,对乙方的施工工程及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管理。

    1.1.7监督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1.1.8合作期满,指定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1.2项目公司负责的工作内容

    项目公司完成以下工作:

    1.2.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1.2.2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1.2.3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1.2.4对甲方及其相关机构提交的已完成前期工作费用(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及审查、能评报批及审查等费用)进行支付,支付前相关机构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1.2.5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1.2.6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市颁发的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使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支付验收产生的费用。

    1.2.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

    1.2.8组织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1.2.9配合政府确定的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

    1.2.10项目移交条件应符合项目框架协议约定条款和标准。

    1.2.11项目公司可以在项目框架协议条款约定范围内向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存续期限,并办理手续。

    2、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为目的免费占有、使用这些资产并负责运营和维护。

    3、排他性约定

    合作期内,乙方依约履行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授权任何第三方在甲方所管辖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和类似项目。

    4、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甲方确保土地供应符合项目建设开发条件。项目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期内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的期限

    1、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2、合作期的延长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2.1不可抗力事件;

    2.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2.3因土地征拆等原因导致的延期;

    2.4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2.5本框架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项目提前终止。

    4、项目公司设立

    乙方应在自本框架协议签定之日起60日内,在运城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三、项目的融资一、项目总投资

    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总投资为14224.18万元,一期工程投资为11400.04万元。

    根据政府通过的《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其余资金由乙方(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解决。

    融资总额约为11379.34万元。

    本项目可以采取的融资手段包括:一般银行贷款,设立产业基金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成立私募基金,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融资方式。

四、项目用地一、土地权利的取得

    本项目配套用地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符合项目建设开发标准。

二、土地所有

    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三、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3.1场地是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使用,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目的;

    3.2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框架协议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项目公司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3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3.3.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3.3.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3.3.3本框架协议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五、政府承诺一、付费或补助

    运营期内,PPP项目公司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获得收益。中标污水处理初始单价为1.45元/吨,每五年上浮5%,污水处理厂进行商业运营后,污水处理费按前述价格执行。对PPP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费用由盐湖区人民政府支付。

二、负责获取项目相关土地权利三、提供相关连接设施

    配套支持,包括建设部分项目配套设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等。

四、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其他承诺

    在污水量不满足运行要求时,一期设计规模26700m3/d,按照20000m3/d保底水量计算;二期总计设计规模40000m3/d,按照32000m3/d保底水量计算。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法律适用

    本框架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二、争议解决

    1、因解释或履行本框架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诉讼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4、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框架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七、框架协议的其他约定一、框架协议变更与修订

    本框架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框架协议的方式对本框架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所签订的补充框架协议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框架协议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框架协议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

框架协议适用法律

    本框架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适用本框架协议签署时现行的或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框架协议份数

    本框架协议一式六份,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本框架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运城市共同签署,以资证明。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联合体牵头人):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运城市宇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05月16日

关键字:污水处理,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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