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7-11,截止日期:2018-06-26,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临汾翼城县翔翼大街、新华路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社会资本预公示中标公告,所属区域:山西-临汾-翼城县,所属行业分类:基础设施,招标代理: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招标编号:ZLPPPZX-201708,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1、项目名称:翼城县翔翼大街、新华路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
2、项目编号:ZLPPPZX-201708
3、采购公告日期:2018年05月30日
4、公开招标时间:2018年06月25日
5、采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18年06月26日
6、评审小组专家名单:李锋、张明欣、冯艳平、张琦、王翠红
7、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名单:
翼城县住建局:王永信、王翠红
翼城县财政局:薛永红、陈艳丽
翼城县法制办:续新民
翼城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栋
山西中量咨询有限公司:李庆生、牛鹏
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李怀寿、张华苹
8、预中标情况
预中标社会资本: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利
9、预中标标的:
社会投资人综合回报率(含所有税费)(%) |
7.82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总价降造率(%) |
0.05 |
运维绩效利润率(%) |
8 |
合作期 |
建设期19个月+运营期18年 |
项目建设质量目标 |
合格 |
10、主要预中标条件:
(1)项目总投资
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21872.24万元,PPP测算调整估算总投资22653.10万元。
(2)合作范围
①采用PPP模式,具体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运作,回报机制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
②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出资10%,中标社会资本出资90%。
③项目公司组建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将翼城县翔翼大街、新华路(红旗街-解放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权授予项目公司。
④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融资、移交等工作,并保证设施完好,满足正常运转,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考核。项目合作期期满,无偿地将本项目及其相关资产移交给政府。
11、中标结果公示期:2018年07月11日—2018年07月17日
12、谈判备忘录(见附件1);
13、联系方式
采购人: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
代理机构: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府西街246号怡丰商务1407室
联系人:靳攀张雷杨晶
电话:0351-4030638
邮编:030002
邮箱:zlpppyj@sina.com
附件1:谈判备忘录
PPP项目公开招标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一、项目名称
翼城县翔翼大街、新华路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
二、采购编号
ZLPPPZX-201708
三、项目实施机构
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PPP咨询机构
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五、采购代理机构
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六、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开标评审时间
2018年06月25日下午3:00分(北京时间)
八、评标排名结果
第1名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第2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3名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第4名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九、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
2018年6月26日
十、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地点
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十一、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
翼城县住建局王永信王翠红
翼城县财政局薛永红陈艳丽
翼城县法制办续新民
翼城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栋
山西中量咨询有限公司李庆生牛鹏
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李怀寿张华苹
十二、谈判对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与排名第1名的社会资本进行了确认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为预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本采购结果确认备忘录。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结果如下
序号 |
条款 |
确认谈判内容 |
1 |
条款1.1 |
“开始运营日”指本项目完成翼城县现行规定的所有交工验收手续或实际交付使用之日(以先发生的为准)的次日。 |
2 |
条款2.1 |
(1)项目建设内容根据设计图纸确定; (2)合作期满后,乙方(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通过法定程序在项目期满后将全部项目设施移交给翼城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
3 |
条款2.2 |
自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起算合作期及建设期。
(2)各子项目可按照实际建设期不同,分别开始运营。 |
增加2.3 |
合作期内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合作期相应缩短或延长,运营期保持不变。 |
|
4 |
条款4.1.1 |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530.62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453.06万元,社会资本方出资4077.56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
5 |
条款5.4 |
乙方承担投资控制责任,甲方有权监督。 由项目公司与甲方及财政局共同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财务审计。第三方机构在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 |
6 |
条款6.1 |
本项目政府方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土地的拆迁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归政府所有,建设期内无偿提供项目公司使用。 若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严重影响正常施工,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不进场施工。由此引发的工期延误不得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资金成本及其他直接损失。 |
7 |
条款7.1.3 |
增加: (5)延迟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红线范围以外的配套设施或签证变更批复等; (6)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环保或政策停工; (9)周边公众反对; (10)双方认可的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他造成期限延后的情形 |
8 |
条款7.3 |
若由于甲方导致的进度延误使得政府付费支付时间节点超出融资贷款还款时间节点,则甲方应先行按原政府付费支付时间节点付费,最终按绩效考核结果结算。 |
9 |
增加条款7.5 |
若由于不可归结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交付使用延误,使得政府付费支付时间节点超出融资贷款还款时间节点,则甲方应先行按原政府付费支付时间节点付费,最终按绩效考核结果结算。 |
10 |
条款8.1.1 |
项目前期工作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研、立项、PPP咨询、环评、施工图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由项目公司办理。 |
11 |
条款9.2、条款9.3 |
由项目公司与甲方及财政局共同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财务审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决算审计报告》,确定项目总投资,以此作为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基数。 |
12 |
条款11.2.1.1 |
删除(6)项目公司产生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
13 |
条款12.4 |
项目总投资包括: 项目总投资=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利息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为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需的费用。 下浮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1-0.05%) 建筑安装工程费确认依据: (a)本合同相关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图、变更、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双方认可的相关资料。 (b)计价方式暂采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依据执行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如国家颁布最新政策性文件按最新规定执行。 (c)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执行山西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文件;材料、设备执行临汾市(翼城县)施工当期材差文件,材差文件中不含的主要材料以及市场价变动较大的材料及设备,经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招标确认。 (d)税率执行国家规定。 ②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所需的费用。 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合同或支付凭证为准,价格为含税价。 ③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除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建设期利息以外的费用。 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为项目公司管理费,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其余以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或支付凭证为准,价格为含税价。 ④建设期利息:以融资贷款实际到位金额、时间计算,利率执行实际利率与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中较低者,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
14 |
条款13.2.2 |
13.2.2运营期内,实施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PPP项目合同》标准针对项目公司所提供的运营维护等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季度考核、随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绩效考核得分=运营年度内季度考核得分平均值×(1+K3) |
15 |
条款14.1 |
合同履约保函退还时间:项目竣工验收且项目公司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 担保事项: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交工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竣工验收前的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运营维护保函提交等。 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交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前。 |
16 |
增加条款17.1 |
终止合同通知 (1)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引起终止合同的事项,另一方要在发生解除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通知要载明违约事项的详细情况。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双方开始协商解决,协商期最长不超过90日。如双方在90日届满之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17 |
增加 |
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投资、建设,由此产生的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延误等责任不因项目公司与其他主体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变更或分包商违约而豁免或解除。 |
18 |
增加 |
未购买本合同约定保险或购买保险不足,不影响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建设、运营、移交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
19 |
增加 |
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更使运营期内实际发生的税费增加,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调整情况,项目公司于每运营年年末向住建局报送补偿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作为运营绩效补贴,同政府付费一并支付。 |
十四、关于本备忘录
1、本备忘录确定事项,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有义务全面、适当履行;
2、本备忘录确定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体现在PPP项目合同中,并经双方最终确定。
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