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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县人工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预中标公告
2019-06-20 17:56:05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山西-临汾-翼城县 招标业主/代理:  翼城县水利局/临汾中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9.06.20 截止时间:  2019-5-5

摘要:本公告受翼城县水利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6-20,截止日期:2019-5-5,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临汾翼城县人工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预中标公告,所属区域:山西-临汾-翼城县,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临汾中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翼城县水利局,招标编号:LFZPZB-2019-024,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临汾中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翼城县水利局的委托,于2019年5月5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评审小组经过客观公正的评定,按照评审小组的评标报告推荐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资格预审结果:

    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泰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评标小组成员:王学琴、李同双、刘海港、周长有、李国芳、侯朝流、孙国峰

    现将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翼城县人工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

    2、项目编号:LFZPZB-2019-024

    3、采购单位:翼城县水利局

    4、采购代理机构:临汾中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3月15日

    7、资格预审日期:2019年4月8日

    8、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4月10日

    9、开标时间:2019年5月5日

    10、谈判备忘录签订时间:第一次:2019年5月6日14:00,第二次:2019年5月29日9:00

   二、预中标结果

    1、预中标社会资本方

       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2、招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李同双、刘海港、周长有、李国芳、郭林玉、孙国峰、侯朝流

    3、投标人如对预中标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本项目公示期为: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

    三、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翼城县水利局

        联系地址: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翔翼东街122号

        联系人:侯先生

        联系电话:0357-4922166

        采购代理机构:临汾中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临汾开发区河汾路中段广奇财富中心A座12层

        项目联系人:张媛媛

        联系电话:13383473355     0357-4912666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翼城县人工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一、项目名称:

        翼城县人工湿地建设工程PPP项目

    二、采购编号:

        LFZPZB-2019-024

    三、采购人:

  翼城县水利局

     四、采购代理机构:

  临汾中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五、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六、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

    第一次:2019年5月6日14:00

    第二次:2019年5月29日9:00

     七、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地点:

    翼城县水利局二楼会议室

      八、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参与方:

      1)、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单位名称

姓名

水利局

单建民

水利局

孙国峰

水利局

王玲燕

水利局

李晓燕

财政局

刘红林

财政局

薛永红

财政局

张亚茹

发改局

赵红星

司法局

丹莉

住建局

王翠红

环保局

牛丙水

林业局

高惠峰

林业局

王明军

翼投集团

王冬栋

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

陈红帅

北京诺德律师事务所

柴亚茹

 

      2)、投标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孙忠秋

投资部总监

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阚凯

投资部部门经理

 

同意修改或不修改条款

序号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备注

1

合同说明3

该缺口补助费用为本合同中结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与使用者付费的差额。

该缺口补助费用为本合同中结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与使用者付费的差额。

同意修改

2

合同摘要六

乙方负责工程发包(或直接建设)及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负责。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由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乙方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负责。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由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

同意修改(全文其他地方同理对应修改)

3

2.3.1.2

乙方与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比例认缴出资数额,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工商管理局资本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成立60日内到位30%项目资本金,剩余项目资本金分步到位且不得影响项目融资及工程建设进度。

乙方与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比例认缴出资数额,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成立60日内到位80%项目资本金,剩余项目资本金分步到位且不得影响项目融资及工程建设进度。

同意修改

4

2.3.3.3

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从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起满24个月。

2.3.3.3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从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起满24个月。

不修改

5

2.3.3.4

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变更。

锁定期满后,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但变更后不得改变乙方的控股地位。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得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锁定期满后,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依据投标文件就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免除。

2.3.3.4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内,未经政府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变更。

锁定期满后,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但变更后不得改变乙方的控股地位。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得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锁定期满后,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非经政府书面认可,乙方依据投标文件就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免除。

同意修改

6

2.3.4.3

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委派的董事和监事对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有资金使用监督权和知情权。

2.3.4.3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委派的董事和监事对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间有资金使用监督权和知情权。

同意修改

7

3.1.2

在3.1.2甲方提供的条件下,增加甲方协调项目利益相关方的约定

增加以下内容:

3.1.2.6甲方负责协调项目与污水处理厂的关系,解决湿地功能区(潜表湿地)运营过程中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问题,确保进入湿地功能区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量不超过湿地功能区(潜表湿地)设计日处理能力,确保进入湿地功能区的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水质标准需达到地表水V类,上述不利情形发生时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乙方的绩效考核。

3.1.2.7甲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浍河上游监管,杜绝污水直排影响水质问题发生,乙方要及时对水质变化情况向甲方报告,如未及时报告甲方,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且影响乙方的绩效考核。

3.1.2.8甲方负责项目范围内浍河堤岸的水利维护管理,本项目设计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堤岸产生影响,据此调整对于堤岸的维护,因堤岸维护工作会对本项目运营维护造成影响的,应由甲方协调相关部门消除影响,不利情形发生时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乙方的绩效考核。

发生3.1.2.6、3.1.2.7、3.1.2.8情况的由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提出申请,由政府方进行协调。项目公司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未发生此等情况。

同意修改

8

4.2.1

为最大化提高资金使用价值,避免不必要的建设期资金成本支出,在不影响融资,并且符合工商管理局资本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成立60日内到位30%资本金,剩余项目资本金分步到位且不得影响项目融资及工程建设进度。

为最大化提高资金使用价值,避免不必要的建设期资金成本支出,在不影响融资,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成立60日内到位80%项目资本金,剩余项目资本金分步到位且不得影响项目融资及工程建设进度。

同意修改

9

4.2.3

乙方对项目融资予以保障,若乙方未能在融资计划内完成融资交割,双方可以协商推迟一段时间(但推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如果乙方仍不能在此期间完成融资交割,则乙方应通过工程垫资等方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乙方对项目融资予以保障,若乙方未能在融资计划内完成融资交割,双方可以协商推迟一段时间(但推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如果乙方仍不能在此期间完成融资交割,则乙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同意修改

10

4.2.4.3

乙方有权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在相关权益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获得项目融资。

乙方有权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将收益权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获得项目融资。

同意修改

11

4.3.1

本项目参照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由政府确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计价依据编制投资预算。如超过可研报告投资估算额需二次融资的,政府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本项目参照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由乙方确定的第三方造价机构依据审定的施工图纸和计价依据编制投资预算,报政府方审核。

同意修改

12

6.7.1

乙方应当与施工单位约定缺陷责任期,并作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缺陷责任期,并作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同意修改

13

6.7.2

乙方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未能承担保修责任的,相应保修义务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承担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规定。

同意修改

14

6.8.1

在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项目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

在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承继本项目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

同意修改

15

7.3.2.2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应当说明原因,一并提出新的标准、考核办法。

以变更前的运营期标准、考核办法为基础,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应当提供书面原因说明,一并提出新的标准、考核办法,经实施机构批准后实施。运营维护标准变更引起运营成本增减的,应对年度运营成本进行调整,甲方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述运营成本变化进行测算或者复核并批准实施。

同意修改

16

7.4

运营维护责任划分

由于项目整体老化需要大面积维修的不在运营维护方案中,乙方应提交大修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对项目进行大修,大修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进行支付。

(1)将上述文字修改为:

运营维护期内,根据行业或规范要求的中修和大修不在运营维护方案中,乙方应提交中修、大修计划和预算,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对项目进行中修或大修,中修或大修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进行支付。

(2)同时增加:

资产因达到使用年限(法定或设计质保期)无法中修大修恢复只能重置的,参照中修和大修的程序报甲方费用预算,甲方综合考虑决定不进行重置的,甲方向乙方出具说明,项目移交时此部分资产不做性能测试或不进行移交。

资产的使用年限参照国家或行业通用标准,未约定相应标准的,可由实施机构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同意修改

17

9.2.1.1

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形成的项目设施,具体包含第一章第二节第2条形成的设施(以项目实际竣工图为准)。

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形成的项目设施,具体以项目实际竣工图为准。

同意修改

18

9.6.1

移交标准: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合格,当年绩效考核分值不低于85分,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

移交标准: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合格,当年绩效考核分值不低于90分,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

同意修改

19

9.6.5

由于非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在移交日起30日内进行移交验收,则视为通过移交验收。

由于非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在移交日起30日内进行移交验收,则视为通过移交验收。

不修改

20

9.7

移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共担。

移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各自费用。

 

21

10.3

(4)建设期利息

在10.3(4)建设期利息下增加:

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在项目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项目在当月前累计完成的项目建设投资(建设投资即总投资剔除建设期利息,即静态总投资)扣除项目资本金部分(按照项目资本金20%扣除)后作为项目公司融资部分实际投出资金。

项目当月融资额=次月前累计完成的融资部分实际投出资金-当月前累计完成融资部分实际投出资金

项目某月建设期利息=(当月前累计完成的融资部分实际投出资金+当月项目公司融资部分实际投出资金/2)/12*R。

R为建设期利率

同意修改

22

10.4

(三)使用者付费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其他收入项目。

(三)使用者付费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根据甲方许可开发其他收入项目。

同意修改

23

10.6

5、付费流程

(1)由项目公司在到达支付节点2个月前,向实施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付费申请。

(2)实施机构在28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计算当年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及时向财政部门提报书面申请预算,并附项目公司的书面申请文件、初步核算的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过程文件和相关资料;

(3)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28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可将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按约定时间和计算所得付费金额拨付给项目公司。

5、付费流程

(1)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甲方将本项目的付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或协调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报人大审批。由项目公司在到达支付节点2个月前,向实施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付费申请。

(2)实施机构在20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计算当年应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及时向财政部门提报书面申请预算,并附项目公司的书面申请文件、初步核算的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过程文件和相关资料;

(3)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20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可将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按约定时间和计算所得付费金额拨付给项目公司。

同意修改

24

12.3.2

乙方若未向甲方提交上述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办理与此项相关的强制保险,此种情况下,相关保险费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项目运营成本。

乙方若未向甲方提交上述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办理与此项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扣留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同意修改

25

15.5

A2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建设成本投资回报在合同解除当年的现值(按乙方报价的折现率折现)

A2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建设成本投资回报在合同解除当年的现值(按乙方报价的投资回报率7.0%折现)

同意修改

26

 

增加:甲方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基本权利

(1)制定本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标准,并实施有效监管和考核。

(2)有权在项目工程建设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项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4)有权向项目公司委派监管人员,承担项目公司运维监管、财务监管职责,有权监管项目公司资金流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5)在发生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及时介入,暂代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6)项目期限届满,无偿收回项目设施。

(7)项目公司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宜的处理,政府拥有一票否决权。

(8)乙方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政府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政府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资产、设施设备用于与本项目无关事项的;

②不按约定和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社会服务的,服务要求达不到产出标准的;

③弄虚作假,非法套取、骗取政府缺口补助、优惠政策等,情节严重的;

④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整改、整顿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整顿的;

⑤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⑥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⑦挪用融资贷款和政府缺口补助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或导致银行贷款逾期的。

(9)受理社会公众对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有权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10)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基本义务

(1)甲方协助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公司成立90日内(非甲方主观原因可适当延长)甲方负责的规划许可等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及运营。

(2)负责对项目建设、运营监督,实施绩效考核等工作。

(3)将政府的支出责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及中期财政规划,并提请翼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出具相应的决议,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绩效结果按期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4)协助项目公司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条件,如水、电、通讯、道路等。协助中选社会资本方协调与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安全实施。

(5)甲方负责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库项目信息的更新,确保本PPP项目始终处于入库状态。

(6)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外,实施机构应保持本项目合同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有效,维护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

(7)合作期满后,办理资产移交(若有)。

(8)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同意修改

27

 

增加:乙方基本权利与义务

乙方方的基本权利

(1)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获得政府缺口补助的权利。

(2)在征得甲方及县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本PPP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3)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部门批复文件选择施工单位。

(4)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对项目投融资、建设、维护及移交的权利。

(5)经甲方书面同意,有权将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权委托给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责任不因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而豁免或免除。

(6)在本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补偿。

(7)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有权与甲方就有关事宜协商。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调整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8)在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风险后,根据中国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进行商业投保。

(9)项目期满后,如县政府继续选择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经营,根据当时法律的规定,在绩效考核优良的前提下中选社会资本方可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10)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基本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及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按照本PPP项目制定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标准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及移交等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3)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和县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遵守相关规定。

(4)不应因项目实施而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和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5)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承担安全施工责任,杜绝安全事故。

(6)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在保函因违约被提取时,按约定及时补足保函金额。

(7)接受甲方及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提供有关资料。

(8)执行甲方及县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建设和运营标准的变更。

(9)接受甲方及县政府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0)如果违约,项目公司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11)在项目期限结束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12)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13)项目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报告,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14)项目公司依法纳税,若在项目合作期内颁布了PPP项目相关的税收法律或政策规定,则执行新的法律或政策规定;若翼城县本级政府出台对PPP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则本项目可参照执行。

(15)协助政府方申请示范项目和奖补资金。

(16)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同意修改

         

  
 

临汾中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06月20日

关键字:工程,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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