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太谷县水利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3-23,截止日期:2020-2-18,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晋中太谷县咸阳河河道治理连通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预公示中标公告,所属区域:山西-晋中-太谷县,所属行业分类:河道治理,招标代理: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太谷县水利局,招标编号:ZLPPPCG-201711,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1、项目名称:太谷县咸阳河河道治理连通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公开招标
2、项目编号:ZLPPPCG-201711
3、采购公告日期:2019年10月18日
4、公开招标时间:2020年11月7日
5、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20年2月18日
6、评标专家名单:傅弘宇、刘艳峰、张碧宁、宋星星、高荣璋
7、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名单:
太谷县人民政府:南宏
太谷县水利局:渠建隆
太谷县财政局:王晓青
太谷县发展和改革局:武俊平
太谷县司法局:路光明
山西农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白建军 张婷
政府特聘律师:管国富 岳小勤
8、预中标情况
预中标社会资本: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谷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人:
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捉马东大街19号盛德世家A座5层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俊青
联合体成员:
太谷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新建路28号山西神舟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毕建斌
9、预中标标的:
社会投资人合理利润率(含所有税、费)(%) |
7.48%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总价降造率(%) |
0.43% |
折现率(%) |
5.98% |
合作期 |
22年,其中建设期18个月,运营期20.5年 |
项目建设质量 |
合格 |
10、主要预成交条件:
(1)合作期:合作期为22年。其中建设期18个月,运营期20.5年。
(2)项目总投资
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17364.34万元,PPP测算调整估算总投资18191.61万元。
(3)合作范围
①采用PPP模式,具体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运作,回报机制采用“政府付费”的支付方式。
②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政府出资10%,中标社会资本出资90%。
③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PPP合同,项目公司组建后,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PPP合同补充协议,项目公司承继PPP合同中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专属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除外)。项目实施机构将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权授予项目公司。
④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融资、移交等工作,并保证设施完好,满足正常运转,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考核。项目合作期期满,无偿地将本项目及其相关资产移交给政府。
11、成交结果公示期: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7日
12、谈判备忘录(见附件1);
13、联系方式
采购人:太谷县水利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6号怡丰商务1407室
联系人:章伟 张雷 杨晶 吕冲飞
电话:0351-4030638
邮编:030002
邮箱:zlpppyj@sina.com
附件1:太谷县咸阳河河道治理连通工程PPP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一、会议时间:2020年2月18日
二、会议地点:太谷县司法局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
太谷县人民政府:南宏
太谷县水利局:渠建隆
太谷县财政局:王晓青
太谷县发展和改革局:武俊平
太谷县司法局:路光明
山西农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白建军 张婷
政府特聘律师:管国富 岳小勤
四、PPP咨询机构:
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章伟 吕冲飞
五、社会资本方:
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方):李俊奇 王鑫 张秀芳
太谷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毕建斌
太谷县咸阳河河道治理连通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于2019年11月07日完成潜在社会资本公开招标文件评定工作,评选出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方)与太谷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简称“社会资本”)。本项目组建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以下简称“谈判工作组”)由项目实施机构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司法局、山西农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特聘PPP律师组成。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于2020年2月18日举行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六、采购结果确认如下:
1、关于公开招标结果的确认
社会投资人合理利润率(含所有税、费)(%) |
7.48%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总价降造率(%) |
0.43% |
折现率(%) |
5.98% |
合作期 |
22年,其中建设期18个月,运营期20.5年 |
项目建设质量 |
合格 |
2、《招标文件》中项目实施要求有关内容的修改
序号 |
招标文件页码、位置 |
原条款内容 |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1 |
无 |
无 |
无 |
3、《PPP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序号 |
页码 |
原合同条款 |
条款号 |
磋商后修改的条款 |
1 |
P10 |
项目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17364.34万元,PPP测算调整估算总投资18191.61万元。 |
5.1.3 |
项目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17364.34万元,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估算总投资调整为18191.61万元。 |
2 |
P12 |
子项目建设期缩短和延长,运营期不变.... |
5.3.31) |
本项目建设期缩短和延长,运营期不变.... |
3 |
P14 |
6.2.1建议修改为:上述6.1条款第1、2、3项规定的前提条件由甲方负责满足。6.3建议修改为:......,则享有豁免权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
6.2.16.3 |
6.2.1各方责任上述6.1条款第1、2、3项规定的前提条件由甲方负责满足;6.3法律后果如果前提条件未满足,则享有豁免权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
4 |
P16 |
项目公司成立前,由甲方负责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拆、工可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评估、法律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但不得超出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中所列的项目内容及金额)纳入项目总投资....... |
7.1 |
项目公司成立前,由甲方负责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拆、工可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评估、法律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但不得超出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中所列的项目内容及金额)纳入项目总投资....... |
5 |
P17 |
1)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应积极完成本项目的筹资行为。3)若乙方筹资影响项目进度,甲方有权要求并督促乙方尽快完成筹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的10%作为迟延履行融资义务的违约金。 |
8.1.3 |
8.1.3融资责任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积极完成本项目的筹资行为。3)若乙方筹资影响项目进度,甲方有权要求并督促乙方尽快完成筹资。4)若乙方未能或不能完成融资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停工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的10%作为迟延履行融资义务的违约金。 |
6 |
P18 |
第八章;8.1.4改为: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与融资方接洽达成意向,需要政府方提供法定范围内相关的必要文件时,可将相关融资资料向太谷县人民政府和太谷县财政局PPP中心报备,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第八章;8.1.5改为:若乙方完成融资,则乙方应在融资完成后设立融资专用账户,并应当建立专款专用制度,甲方可监督该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
8.1.48.1.5 |
8.1.4融资支持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与融资方接洽达成意向,需要政府方提供法定范围内相关的必要文件时,可将相关融资资料向太谷县人民政府和太谷县财政局PPP中心报备,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8.1.5融资资金管理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全部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
7 |
P19 |
第八章;8.2.2改为:合同履约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2%。 |
8.2.2 |
合同履约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3%。 |
8 |
P20 |
建议标题改为:合同履约保函乙方成立后向甲方递交涵盖建设期的《合同履约保函》【】万元,保函允许在金融机构开具。 |
8.3 |
8.3合同履约保函为担保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全面、正确的履行投资和建设等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递交涵盖建设期的《合同履约保函》【600】万元给甲方,保函允许在金融机构开具。 |
9 |
P22 |
第九章;9.6.21)改为:项目公司成立后,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甲方应将出资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实缴完毕,其余注册资本乙方可根据融资需求与工程进度时间节点要求分批注入。 |
9.6.2 |
注册资本认缴制。项目公司成立后,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双方以货币形式按各自出资比例,分批次足额、实缴完毕。 |
10 |
P22 |
第九章;9.6.22)建议去除,理由同第八章8.3条。 |
9.6.2 |
9.6.2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乙方向甲方递交投资履约保函。 |
11 |
P24 |
第十章;10.1;10.1.1;3);a改为:甲方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计划或进度安排,在开工日前负责完成该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满足乙方进场条件。 |
10.1.13)a |
甲方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计划或进度安排,在开工日前负责完成该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 |
12 |
P24 |
建议修改为: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征收拆迁无法推进… |
10.1.13)b |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征收拆迁无法推进导致乙方不能如期开工,或在乙方建设中造成工程延误的,则工期予以顺延,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 |
13 |
P25 |
当时会上的意见是:甲方原有选定的监理公司的,由项目公司承继,若无经过双方共同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本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
10.1.31) |
1)甲方适用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本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
14 |
P25 |
第十章;10.1;10.1.3;2)改为:中标的监理单位向乙方负责,对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造价、工程变更,甲方等政府相关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10.1.32) |
2)中标的监理单位向甲方及项目公司负责,对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造价、工程变更等进行管理。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15 |
P35 |
因甲方违约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根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对乙方进行补偿。 |
11.6.33) |
因甲方违约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根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对乙方进行补偿。 |
16 |
P41 |
第十一章;11.14;增加第2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乙方书面催告,30日内仍不纠正的,视为项目整体失败或部分建设失败:1)国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作出无法继续履行的决定;2)甲方未按项目进度履行保证乙方顺利施工的义务;3)甲方通知乙方停止项目建设;4)甲方的实际行动作出了停止项目建设的意思表示。 |
11.14 |
第十一章;11.14;增加第2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乙方书面催告,30日内仍不纠正的,视为项目整体失败或部分建设失败:1)国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作出无法继续履行的决定;2)甲方明确作出项目整体或部分不再继续实施的的通知、决定等 |
17 |
P44 |
第十二章;12.4;3、改为:甲乙双方因运营期变动发生争议的,应积极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照本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在甲方未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因发生争议而停业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本项目的职责和义务。 |
12.4.3 |
第十二章;12.4;3、改为:甲乙双方因运营期变动发生争议的,应积极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照本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在争议期间,乙方不能因发生争议而停业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本项目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在乙方提供合格的运营、维护服务后,甲方不得拒绝支付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运营服务费用。 |
18 |
P47 |
第十二章;12.7新增:在本项目的运营期内,在并非乙方不当维护的前提下,若需根据相关规定要对本项目进行中修、大修的,双方按相关规定的维修范围提出维修预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由政府支付。 |
12.8 |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内,在并非乙方不当维护的前提下,若需根据相关规定要对本项目进行中修、大修的,双方按相关规定的维修范围提出维修预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由政府支付。 |
19 |
P53 |
新增:13.2.1.则就逾期支付的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LPR)上浮20%计算利息........13.2.2由社会资本方报经政府审批后执行,由甲方在交工后3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30日内支付,则就逾期支付的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LPR)上浮20%计算利息...... |
13.2 |
13.2.1本项目政府年付费节点按照附件2执行,若政府未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付费,则就逾期支付的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LPR)上浮10%计算利息,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费用的5%。13.2.2本项目的合作期内中修、大修以及最后一个运营年的恢复性大修产生的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报经政府审批后执行,支付节点为完成审批后四个月内支付,若逾期支付的,则就逾期的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商业银行利率(LPR)上浮10%计算利息,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费用的5%。 |
20 |
P72 |
建议增加:(f)国家主管部门因甲方原因对该项目作出无法继续履行的决定;(g)甲方明确作出项目整体或部分不再继续实施的通知、决定等。 |
18.3.11)A |
增加:(f)国家主管部门因甲方原因对该项目作出无法继续履行的决定;(g)甲方明确作出项目整体或部分不再继续实施的通知、决定等。 |
21 |
P78 |
建议此条款中锁定期为建设期。 |
20.2.21) |
20.2.2转让限制1)本项目股权转让锁定期为本项目建设期,在此期间股权不得转让; |
22 |
P82 |
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金额=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造价×(1-最终谈判确定的中标社会资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总价降造率); |
附件1二、A |
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金额=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造价×(1-最终谈判确定的中标社会资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总价降造率); |
23 |
P82 |
原则上以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附件1:绩效考核体系 |
原则上以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24 |
P83 |
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执行签约合同当期《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他相关的行业清单计价规范; |
3.21) |
1)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执行签约合同当期《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他相关的行业清单计价规范; |
25 |
P83 |
附件1三;3.2;2)计价依据:采用现行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时费定额》,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政府发布的相应政策性调整文件等; |
附件1 |
计价依据:采用现行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时费定额》,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政府发布的相应政策性调整文件等; |
26 |
P84 |
3)施工图预算基准价确认办法:项目公司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水利工程采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和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时费定额》,建筑结构工程、市政道路与管网工程、景观构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采用国家与地方相关的计价规范及最新政府发布的相应政策性调整文件等,编制施工图预算基准价报甲方,甲方按相关程序办理。 |
3.33) |
3)施工图预算基准价确认办法:项目公司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水利工程采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和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时费定额》,建筑结构工程、市政道路与管网工程、景观构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采用国家与地方相关的计价规范及最新政府发布的相应政策性调整文件等,编制施工图预算基准价报甲方,甲方按相关程序办理。 |
27 |
P85 |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时费定额》和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国家、省市发布新的计价规则或定额,按新的计价规则或定额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约定违背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按强制性规定执行。 |
3.38) |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时费定额》和2018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国家、省市发布新的计价规则或定额,按新的计价规则或定额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约定违背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按强制性规定执行。 |
28 |
P101 |
附近2三、改为:.每个运营年度最终绩效考核应在当年运营年度结束前半个月内完成,完成绩效考核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以此类推,付费周期共计20.5。 |
附件2 |
附近2三:...每个运营年度最终绩效考核应在当年运营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完成绩效考核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以此类推,付费周期共计20.5。 |
本备忘录一式壹拾伍份,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各执伍份,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出资代表、咨询机构各执壹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签署页】
各方签署:
政府方:
太谷县水利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太谷县发展和改革局:
太谷县财政局:
太谷县司法局:
山西农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政府特聘律师:
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资本方:
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太谷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0年2月18日
山西中量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