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2-09,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州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17年食品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所属行业分类:仪器,招标编号:[3500]FJSH[GK]2017114-1,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0]FJSH[GK]2017114-1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09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乙方: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SH[GK]2017114-1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17年食品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3 | 3-1 | 高速冷冻离心机 | 高速冷冻离心机 | 1 | 140000 | 3-18KS | 依照招标文件要求 | 依照招标文件要求 |
合计: | 14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后60日内全部设备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330号;
4.3交付条件: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品名:高速冷冻离心机 规格:Sigma/3-18KS 数量:1台 金额:RMB140000.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供应商报价时提供)及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检测设备还应符合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6.1.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为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6.1.2.1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原产证明材料,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验收标准的要求,测试仪器并应提供货商所在地的计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6.1.2.2安装调试检验:货物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第三章“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6.1.2.3最终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由乙方和甲方委托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测试仪器由我司联系并经采购人认同的有资质的计量检验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价格内。全部货到两个月内完成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全部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一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乙方100%发票15天内电汇支付90%货款,质保期1年满后15天内支付10%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乙方: | 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通湖路330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A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东旭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叶承宇 |
|
联系方法: | 0591-87623553 |
联系方法: | 1865035450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行建发大厦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9558369513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