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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2018-04-18 17:45:38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福建-三明 中标商:  
加入时间:  2018.04.18 中标金额: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8,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三明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三明,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编号:[350423]G[XJ]2017039,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423]G[XJ]2017039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8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清流县公安局

乙方福建维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3]G[XJ]2017039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辅助设备 辅助设备 1 329705 见报价清单明细 签订合同后(30)日内 见报价清单明细
合计: 329705.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玖仟柒佰零伍元整(¥32970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碧林北路269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工期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所有货物采购以及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除合同价外甲方将不会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和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 5.2、保密要求 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公安系统及数据,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系统中接入任何其它网络用户、不得将系统或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5.3、项目维保服务 5.3.1、乙方应负责按所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具体服务、具体地点完成维保服务; 5.3.2、维保服务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维保质量验收签字; 5.3.3、乙方在维保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4、其它要求: 5.4.1、本技术要求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乙方报价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清单进行报价,乙方的投标报价中应包含货物的制造、包装、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培训、检验、税金、设计费、中标服务费的有关费用,乙方必须自行勘察现场,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方案,本清单为项目运行的最低配置标准,如有遗漏,乙方须给予补充并含在投标总报价内,否则,一旦中标,将视同乙方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5.4.2、设备清单中所列的设备为本项目主要设备及工程量清单,乙方须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完善性设计、规划及补充,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4.3、本项目新建高清监控信息化项目,必须能够无缝接入现省、市、县三级的视频共享平台,乙方应充分考虑并承担对接、协调、设备接口开发等相关费用。在招标时,须提供无缝对接承诺书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中标后无法实现无缝接入现省、市、县三级的视频共享平台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相应数据库的,则将视为该中标无效。 5.4.4、为了保证该项目及时、高效、体系成熟的专业化售后服务,在签订合同前需摄像机厂家出具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厂家公章,否则将视为该中标无效。 5.4.5、“主要设备性能指标要求”中带“★”的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能证明该产品性能的彩页、检测报告等。一经发现主要产品的参数不能满足要求,将视该中标无效。主要设备进场时,必须提供加盖厂家公章的原厂证明。对不能提供该相关资料的,甲方将对该设备不予以入场。 其它验收按合同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货物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乙方在验收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货物安装报告等资料。 6.1.1、验收规则 验收标准:所有货物均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安装调试检验:货物到达甲方现场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数量和质量的检验,经检验的货物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货物安装调试(包括软件性能测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的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甲方。 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交付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货物验收,现场货物验收按国家行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进行,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并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其结果由双方确认。验收时,乙方所供到场货物与投标文件响应性不相符,甲方可要求换货或退货。 现场验收合格并经正常使用20个工作日视为最终验收合格日,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送招标机构各一份(原件)。 6.1.2、验收费用:货物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日内,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总金额30%作为预付款,按合同采购设备全部到货后7个日历日内,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到货款,中标供应商按招标需求全部设备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日内,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5%作为验收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日历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五年。

10、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期内完成全部合同任务。因自身原因导致维保服务无法按要求完成,甲方将按政府财政规定不能支付剩余结算款,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作损失均乙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清流县公安局 乙方: 福建维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清流县碧林北路 住所: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泉州商会大厦12层
单位负责人: 苏联辉 单位负责人: 江传孙
委托代理人:









林未龙
委托代理人:
















潘儒鹏
联系方法: 05985333711 联系方法: 180050812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府中支行
账号: 账号: 423458372619


签订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签订日期:2018年04月18日



关键字:其他,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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