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5-24,公告主要内容为:江苏苏州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镇人民政府浒墅关镇文正小学制冷设备项目采购补充公告,所属区域:江苏-苏州-虎丘区,所属行业分类:设备,招标代理:苏州海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根据SZHQ2019-N-G-005号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确认做如下修改:
一、原采购文件内15.1.4中小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2017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可以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如为小微企业)
现修改为:
15.1.4中小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近一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可以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如为小微企业)
二、原采购文件内15.2.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现修改为:
15.2.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原采购文件内42.1.1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中小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2017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可以认定为中小微企业。
现修改为:
42.1.1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中小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近一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可以认定为中小微企业。
四、原采购文件内42.1.2价格的折扣条款第(3)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2017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现修改为:
(3)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企业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近一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能体现出该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书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及附件资料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五、采购文件内中小企业声明函有调整,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采购编号及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A、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 )B、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请在上述A、B项中进行选择打勾)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
1、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2、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3、如投标人认定本企业及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提供投标人(包括制造商)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否则需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且需同时提供投标人(包括制造商)最近一年度完整财务审计报告及投标人(包括制造商)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证明等认定证明,否则不作认定。
4、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5、若响应单位提供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补充通知与原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海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7号永新大厦1幢9楼
联 系 人:王唯伦 、王雅
联系电话:0512-65722611
传 真:0512-65160659
苏州海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05月23日